最低工資法草案 工商團體提三建議

工商團體指出,近年來,資方負擔薪資外的勞動成本,包括勞健保費率不斷提高,最低工資的審議結果,對企業的影響深遠,因此《最低工資法》的立法條文應符合產業發展,才能確保會議結果具代表性。

爲確保會議結果具代表性,彙整工總、商總、工商協進會對《最低工資法》草案的建議,主要聚焦在第6、第10及第11條。

草案第6條,是有關「專家學者四人」的遴選,是明定由勞動部遴選。工商團體認爲,若皆由勞動部遴選,怕都會站在勞方立場,如此再加上七位勞方代表,就會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門檻,也會導致「最低工資的審議不具意義」。因此建議,專家學者的人選,應由勞動部、經濟部分別推薦,以確保公平性。

草案第10條,是有關「應參採指標」與「得參採指標」。在應參採指標上,工商團體建議,在「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外,再增加「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在得參採指標上,工商團體建議,將「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刪除,增加其他「勞動成本增加情形」。工商團體指出,勞動生產力的增加,並非只有勞方的貢獻,況且,《最低工資法》多適用於邊際勞工,將邊際勞工的勞動生產力和高階、專業技術人員的勞動生產相加去做平均計算,並不妥適。

同時,工商團體也建議,將「家庭收支狀況」及「最低生活費」刪除,理由是因爲屬於社會福利,不應將其責任加諸於僱主。

草案第11條,是有關召開審議會,草案明定「如未能就審議案達成共識,得經出席之委員1/2以上同意議決之」,工商團體憂心有所偏頗,因此,建議改爲「得經出席之委員2/3以上同意,續召開第二次審議會審議之」,不宜直接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