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案例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爲遺產繼承

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司法實踐中,對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否作爲遺產繼承,存在不同理解。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一起繼承糾紛典型案例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爲遺產繼承,但該戶其他成員繼續享有承包經營權。

案情顯示,農某與凌某系夫妻,育有農某一、農某二、農某三、農某四。農某五是農某與他人所生。農某五從小隨農某與凌某生活長大。農某一、農某二、農某三、農某四已另成家立戶。

2017年,農某作爲承包方代表與其所在村民小組簽訂了《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該合同的附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示結果歸戶表》載明:承包地塊總數爲5塊5畝,家庭成員共3人,成員姓名爲農某、凌某、農某五。農某於2022年去世。

農某去世後,凌某、農某一、農某二、農某三、農某四作爲原告,將農某五訴至法院,要求由凌某繼承農某名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50%,餘下50%由凌某及農某一、農某二、農某三、農某四平均繼承。

審理法院認爲,農某與村民小組簽訂的承包合同的權利人不只是農某本人,還包括凌某和農某五,三人同爲一個承包主體。當農某去世後,承包地繼續由承包戶其他成員繼續經營,體現的是國家“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農某一、農某二、農某三、農某四不是農某承包戶成員,無資格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農某去世後,案涉土地應由承包戶剩餘的成員凌某、農某五繼續經營。凌某、農某一、農某二、農某三、農某四訴請繼承土地經營權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五人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最高法指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以戶爲單位取得,在承包戶的戶主或某成員死亡後,其他成員在承包期內可以繼續承包,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死者的遺產,不產生繼承問題。

編輯 白爽

校對 陳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