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撤銷蕭曉玲解聘案 教育局將補償97年至今的本俸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解聘案,日前柯文哲曾表示「也許我們可以考慮給她復職」;21日北市教育局透過新聞稿表示,重新檢討中山國中處理蕭曉玲案的過程後發現,該校有6點缺失,基於原處分不當確信後,撤銷蕭曉玲的解聘案函文。但因該校目前已無音樂教師職缺,教育局將另協調安置復職,但時間仍在在評議;此外,也將會補償蕭師自97年被撤職至今的本俸

臺北市立中山國中音樂老師、教師會長蕭曉玲,因在2007年反對前市長郝龍斌的一綱一本政策,批其剝奪教師的選書權、違反《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於11月12日向法院提出控告,沒想到卻火速遭中山國中以不適任開除,遭外界質疑是郝市府殺雞儆猴」的政治迫害。

教育局爲求周延及慎重,重新檢視中山國中處理蕭曉玲案的過程,發現有6點未盡周延之處:

1、該校先予以記大過一次之行政處分後,旋於2日後決議解聘蕭師,惟一事不應該二罰。2、該校未按所自行訂定之「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調查小組」組織要點規定辦理蕭師之解聘案。3、該校原認定蕭師屬教學不力之不適任態樣,後來逕予認定蕭師拒絕輔導容有疑義。4、查當年自進入輔導期階段至改以行爲不檢有損師道理由予以解聘,期間僅42日,其並未進入輔導期,而另以行爲不檢予以解聘,處理程序顯未盡周延。5、該校以幾近相同之事實行爲,先行判定蕭師系屬教學不力之不適任態樣,俟後改以行爲不檢有損師道之理由予以解聘,二者內容相仿,卻成就不同不適任構成要件。6、該校認爲教評委員多次接獲蕭師之存證信函,導致校內教師人心惶惶,視開會爲畏途等情,並列爲不適任事實之一,惟檢視存證信函內容後是否可逕此判斷,有檢討空間

本案經各級法院判決無違法之處,故當時處理本案人員尚無違法之處。教育局參酌監察院糾正調查報告、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聽證調查報告,且經多次邀集法務局等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基於原處分不當之確信予以撤銷原核準前中山國中蕭曉玲教師解聘案之函文

撤銷原核準解聘函後,中山國中解聘處分因缺乏法定生效要件而自始無效,因該校目前已無音樂教師職缺,本局將另協調安置蕭師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