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被婚姻懲罰了! 夫妻分開稅更省

▲結婚本美好,可別因此被稅制懲罰了。(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徐珍翔臺北報導

以往被戲稱爲「婚姻懲罰稅」的夫妻薪資所得須合併計稅已於去(2015)年取消,但國稅局指出,部分民衆似乎誤解成夫妻可分開申報,因此面臨補稅加罰窘境,並再次強調,除滿足分居條件的夫妻外,其餘夫妻所得雖可分開計算,但最終仍必須合併申報。

過去,由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以「戶」爲單位,且採用累進稅率制度,因此,男女一旦成爲夫妻,雙方各類所得就必須合併計稅、合併申報,使得原本適用較低稅率的兩人,婚後由於「總所得」增加,稅率也跟着被拉高,形同懲罰婚姻制度

大法官會議第696號解釋指出,《所得稅法》此規定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於是財政部放寬規定。如今,夫妻各類所得皆可分開計算稅額,也就是說,夫妻之間的薪資、非薪資(股利租金、執行業務等收入)所得,都可以分開計稅,不過,最終仍得合併申報。

修法後,夫妻共有3種計算稅額方式,包括「夫妻所得全部合併計算」、「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及「夫或妻的非薪資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看似複雜,但會計師分析,其實民衆只要掌握「主要所得分開計稅」原則,就能達到節稅目的

安永(EY)會計師林志翔舉例,一對夫妻共同扶養2個未成年子女,夫去年薪資所得高達新臺幣200萬元,非屬薪資的各類所得淨額爲72萬元,而妻的薪資所得爲60萬元,不含薪資所得的各類所得淨額爲15萬元,減去免稅額、各種扣除額後,綜合所得淨額爲229.6萬元。

此時,如果採「夫妻所得全部合併計算」申報,將適用20%稅率,夫妻共須繳納綜所稅32.92萬元;不過,若能將家中主要所得──夫的薪資所得200萬元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後,夫妻應納稅總額將一口氣降至28.285萬元,等於直接省去4.6萬元的綜所稅,效益相當顯著。

不過,國稅局也提醒,夫妻若選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時必須先選定其中一人爲「納稅義務人」,凡是受扶養親屬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者是列舉扣除額與具家戶性質得特別扣除項目全都由納稅義務人扣減;分開計稅的配偶只可減除本身免稅額,以及具個人專屬性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儲蓄投資身心障礙等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