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來源不明輕罪遭停職全國首例 林姿妙決定提行政救濟
林姿妙因爲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刑遭停職,創下縣長因爲此罪停職的首例,由於早年立法有疏漏之處,她決定提出行政救濟。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圖利等罪被判12年半,她至今無法接受被判重刑,尤其因刑責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停職,法界人士大多認爲,一審判財產來源不明罪停職,是當年未修法之疏漏。據瞭解,林姿妙決定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也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強調停職所引用的法規合法性有疑義,聲請停止執行停職處分。
宜蘭縣長林姿妙等人被控涉貪、洗錢等罪嫌,宜蘭地方法院12月31日宣判,林姿妙因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公務員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及特殊洗錢罪,分別宣告有期徒刑7年、2年6月及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一審財產來源不明判有罪,必須停職,林姿妙是全國第一位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停職的縣長。
林姿妙至今仍無法接受,自己沒有做壞事,爲何被判如此重刑?經與律師討論,昨天針對財產來源不明一審判決停職的立法疏漏,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申請書指出,88年地方制度法立法時,貪污治罪條例僅有第4條至第6條之罪,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明罪系98年貪污治罪條例修法時所新增。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度遠低於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定刑度爲5年以下;圖利罪法定刑度爲5年以上),既然法定刑度較重的圖利罪皆須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才停職,法定刑度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自不得有重於圖利罪之法律效果。
檢察官出身的國民黨不分區立委吳宗憲及律師團都認爲,涉犯「圖利罪」二審有罪才停職,但財產來源不明罪比圖利罪輕,一審就停職,顯然是立法疏漏,也就是當年修訂貪污治罪條例加入財產來源不明罪時,忘了回去修改地方制度法第78條的停職規定。
申請書強調,停職處分的適用法規明顯錯誤,其合法性顯有疑義,此案處分之繼續執行會對申請人及民主政治造成公益損害,有停止執行的急迫必要性,所以申請原處分於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停止執行,維護申請人權利。
林姿妙因爲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刑遭停職,創下縣長因爲此罪停職的首例,由於早年立法有疏漏之處,她決定提出行政救濟。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