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來源不明遭停職 林姿妙提訴願
林姿妙因爲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刑遭停職,創下縣長因爲此罪停職的首例,由於早年立法有疏漏之處,她決定提出行政救濟。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停職,林認爲圖利罪須二審判刑才停職,法定刑度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不得有重於圖利罪法律效果,已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也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停職處分。
宜蘭地方法院去年十二月卅一日宣判,林姿妙被依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公務員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及特殊洗錢罪判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
林姿妙與律師討論後,認爲財產來源不明一審就處分停職有立法疏漏,訴願停止執行停職申請書一月十日送達行政院,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狀一月十三日送達北高行。
申請書指出,一九九九年地方制度法立法時,貪污治罪條例僅第四條至第六條罪,第六條之一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二○○九年修法時新增。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定刑度五年以下、圖利罪法定刑度五年以上,法定刑度較重的圖利罪須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才停職,法定刑度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自不得有重於圖利罪法律效果。
立委吳宗憲及律師團都認爲,財產來源不明罪比圖利罪輕,一審就停職,顯然是立法疏漏,也就是當年貪污治罪條例加入財產來源不明罪時,忘了修改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停職規定。
申請書指出,停職處分適用法規明顯錯誤,其合法性顯有疑義,此案處分繼續執行會對民主政治造成公益損害,有停止執行急迫必要性,原處分於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停止執行,維護申請人權利。
法界人士認爲,法令明訂在那裡,向行政院申請訴願成功機會不大,行政法院法官裁定停止執行停職處分的可能性也不高,建議聲請釋憲,不過等大法官釋憲結果,縣長任期也應該結束了,損害無法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