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侵報導界線 衛福部研議

兒少性侵案件,如何在保護隱私與揭發案件之間取得平衡,衛福部長邱泰源昨天表示,兒少權法案重點在於「保護被害人,這是十分清楚的」,至於如何讓媒體報導更爲周全,衛福部將於八月一日下午邀集專家、媒體代表等相關團體舉行會議,在修法完成前,訂出「例外事件」媒體報導原則。

北市日前發生私立幼兒園狼師性侵案件,因媒體不得公佈相關個資,各界盼制定更明確規範。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表示,會議將聚焦於兒少權法第六十九條相關規定,針對媒體報導兒童性侵害、性剝削等性暴力事件,將採逐條方式制定,並清楚擬定媒體報導原則,以便遵循,避免兒少被害者因報導而被鏈結,造成二次傷害。

張秀鴛指出,兒童性侵事件發生後,媒體第一次報導時,爲保護被害人或爲遵守相關規定,均十分守法,不會揭露足以辨識兒少被害者身分的細節,但如果案件發展到第二、第三天後,案情細節更爲明朗,媒體就會掙扎是否翔實報導。

張秀鴛表示,依照兒少權法第六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案件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時,經行政機關,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或案件所在的地方政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以及報業商業同業公會等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爲有公開的必要,就可以公開。

再者,若加害人與被害人都是未成年,或是加害人爲成年人,但與被害人彼此爲伴侶、家庭成員或有特殊關係等,其名字、影像、聲音都不可報導,以防暴露被害人身分;若被害人爲成年人,同意媒體公佈個資後,媒體就可公開相關訊息。

這次會議也將研議受規範場所範圍,包括十八歲以下的學校、幼兒園、安置機構、託嬰中心等場域,都會一併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