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特留分遺產 免贈與稅
遺產分配經常出現糾紛。 聯合報系資料照
遺產分配經常出現糾紛,實務上,國稅局常遇到,被繼承人生前透過預立遺囑,將財產留給單一子女,造成其他繼承人的法定特留分受到侵害,這時若請求將財產移轉返還,是否還要額外繳交贈與稅?高雄國稅局表示,該狀況非贈與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1978年8月8日就曾解釋,民法設置應繼分規定,是爲解決繼承權發生糾紛時,用來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則取得遺產多寡未予限制,就不會產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的問題。
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預立遺囑,死後將財產全部遺贈給某一繼承人,導致其他繼承人法定特留分受侵害,依法請求由遺贈財產中扣減時,原取得全部遺產繼承人須返還財產給其他繼承人的部分,仍屬遺產分割範疇,並不屬於繼承人間相互贈與。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老王有三名子女,配偶已過世多年,死亡時遺留4,500萬元財產,且在生前已預立遺囑,將全部財產都給長子一人,另外兩名女兒以特留分受侵害爲由訴請扣減遺贈財產,經法院判決長子應將特留分部分返還其他繼承人。
國稅局指出,三名子女應繼分各三分之一,特留分則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也就是六分之一,兩名女兒請求自遺贈財產中扣減後,長子自遺贈財產中各交付4,500萬元的六分之一,也就是750萬元給兩位姊妹部分,均不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在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但繼承後再無償移轉仍屬贈與,應依法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