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島高速鐵路草案明排審 國發會:不宜另立新法

臺灣高鐵。(資料照)

立法院經濟、交通兩委員會,明天排審「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由於草案明定國發會爲主管機關,國發會態度備受關注。稍早國發會書面資料出爐,認爲草案與鐵路法、財政紀律法及國發會組織法等有所扞格,且高速鐵路建設計劃已有推動前例可參照辦理,建議不宜另立新法推動,也不宜由國發會擔任主管機關。

爲促進東西交通建設,改善花東對外交通,傅崐萁近日先後提出「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等草案,其中環島高鐵、國6東延兩案則有立法院正副院長韓國瑜、江啓臣連署提案。

根據國發會送抵立法院的書面資料,國發會指出,對於花東地區各項發展與建設需求,一向秉持積極的態度,依照各項法令規定協助各部會如期如質推動,爰於現行既有各項推動機制中,尚無相沖突或窒礙難行之處,建議立法院審慎考量國發會意見,並予以參採,以確保各項法令執行之獨立性及政府運作之穩定性。

國發會表示,近年交通部完成了花東地區數項重大交通建設的專業評估與規劃後,本會均協助予以審議完成並獲行政院覈定,例如花東地區鐵路雙軌電氣化計劃、臺9線花東縱谷公路安全景觀大道計劃、臺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劃及臺9線蘇花公路安全提升計劃等。其中,依照交通部規劃,刻正施工中之花東地區鐵路雙軌電氣化計劃,即爲東部鐵路提速規劃中之短期計劃。

國發會表示,我國各項重大交通建設之推動,中央各部會權責均已有明確分工,交通部掌理鐵路、大衆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等事項,目前快速道路、國道及高速鐵路等,均有公路法及鐵路法予以規範,在前開法律下,各項公路及鐵路建設推動順暢,建設經費來源及營運管理機制規範均已相當明確。

國發會指出,現行西部高速鐵路建設依既有機制推動下,已完成建設並穩健營運中;東部高速鐵路若形成建設共識,應尚無需求以另立新法方式推動環島高速鐵路建設,亦無需要新設基金做爲建設經費來源,以避免影響現有政府預算控管機制及國家財政。

國發會認爲,若於本條例草案中另訂國發會爲環島高速鐵路建設之主管機關(僅東半部宜蘭至屏東段),恐導致我國高速鐵路建設分由不同部會主政,並與鐵路法主管機關相扞格之情形,造成交通建設長遠整體發展思維紊亂、建設效率及行政資源分配均將受影響;另國發會擔任環島高速鐵路建設主管機關,亦非屬組織法賦予之職權。

國發會重申,若環島高速鐵路建設計劃經詳實財務評估,確有利於徵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推動,則可由計劃主管機關公開徵求民間投資本計劃,採興建營運後移轉或其他更適宜方式,加上高速鐵路建設計劃,國內已有推動前例可參照辦理,爰建議不宜另立新法推動或由國發會擔任環島高速鐵路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