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媒合不得要求報酬 大法官宣告合憲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否則將被處罰20萬元至100萬元,有法官認爲相關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認爲沒有違反工作權及平等權及財產權、契約自由宣告合憲。
大法官認爲,跨國婚姻所媒介的雙方當事人,其語言及經濟條件、文化多半有所差異,且涉及移民事宜,如果跨國婚姻可請求報酬,或可能會求報償,利用資訊不對稱,假借婚姻媒合而爲移民,甚至販運人口。
司法院大法官表示,實務上跨國境婚姻媒合如許其要求或期約報酬,可能會將受媒合的婚姻商品化,也有物化女生的疑慮,禁止規定是追求正當的公共利益,目的合憲且限制手段與目的間有合理關聯。
司法院指出,違反者的罰緩規定,已授予主管機關得依違規情節的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權,得以避免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的情況,沒有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因此作成合憲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