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未及時發還全過期 「天下第一檢」要賠19萬
臺北地檢署因未將扣押物及時發還給案件當事人,導致物品過期,臺北地院判北檢要國賠19萬餘元。(本報資料照片)
經營法國、瑞士進口保養品的「勇兆國際」周姓負責人,前年被臺北地檢署起訴虛僞標記「原裝進口」,最後獲判無罪確定。勇兆認爲北檢損害公司商譽,且未及時變賣被扣押的產品導致過期,提告請求國賠,臺北地院認定北檢確有疏失,判賠近19萬餘元,可上訴。
勇兆經營法國「P.A.B」、瑞士「CRYOLAB S.A.」進口保養品在臺販售,爲節省運送成本,進口大包裝產品後再仿原裝進口外盒在臺分裝,檢察官認爲是虛僞標記「原裝進口」,依妨害農工商罪起訴周姓負責人。法院認爲勇兆已取得國內分裝許可,並由臺灣合格廠商分裝,判周男無罪確定。
勇兆提告向北檢請求國賠,主張2018年1月25日被扣押194瓶玫瑰精露潤膚水、101瓶法國百葉玫瑰潤白體乳等物品,北檢明知道潤膚水、身體乳有效期限只到去年6月,卻未依法變價,直到全案無罪確定,去年7月20日才發還商品,導致商品全過期無法販售,公司受有58萬4100元損失。
北檢抗辯,檢察官在追訴犯罪時,只有在追訴或扣押物品過程中,因職務上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人民才能請求國賠,但偵辦本案的檢察官並無犯罪,因此勇兆不得請求國賠;檢察官就是否拍賣、變賣扣押物有裁量權,本案商品均爲重要證據,檢察官不可能變賣流通市面,裁量上並無過失。
北院認爲,本案檢察官確實未因此職務上犯罪經判決確定,依法不得請求賠償,且檢方認定潤膚水是虛僞標記商品,沒收後應銷燬、不得在市面流通,未變價並無不妥。
不過,檢察官2019年5月6日起訴時已認定身體乳部分未涉犯罪,可確認沒有必要繼續扣押身體乳,檢察官卻未依法及時發還,導致身體乳過期無法販售,此部分檢方確有疏失,故判應賠償勇兆19萬9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