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刑事訴訟法 增心理師拒絕證言權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增訂心理師的拒絕證言權,另也爲周全檢察官可用於緩起訴處分的處遇措施,將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列入。示意圖,與新聞當事者無關,圖片來源/Ingimage。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增訂心理師的拒絕證言權,另也爲周全檢察官可用於緩起訴處分的處遇措施,將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列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29日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司法院秘書長吳三龍等人列席說明。

這次修法有諸多條文僅進行文字修正,例如將精神障礙改爲身心障礙等。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多按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特別的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證人爲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的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的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依心理師法規定,爲配合職業上信賴關係及保密義務的規定,避免於刑事訴訟程序發生義務衝突的情形,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心理師的拒絕證言特權規定,這次修法,增訂心理師的拒絕證言權;民進黨立委陳靜敏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則希望將護理人員一併列入。

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按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但也通過陳靜敏等人所提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在2個月內,儘速研議並再次推動修法,將護理人員獨立列入刑事訴訟法第182條拒絕證言權的保障。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增訂心理師的拒絕證言權,並通過附帶決議。

另外,觀諸心理師法規定,部分心理治療、心理諮商等心理師業務,有別於精神治療,爲周全檢察官可用於緩起訴處分的處遇措施,三讀通過條文將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列入。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範,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爲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爲訴訟行爲的能力者,應於其回覆以前停止審判。有此停止審判等原因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停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