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39/東森休閒請求國賠近二億敗訴 損失誰埋單?

東森巨蛋進駐臺北小巨蛋後,打造東會館,提供在地美食。(圖/東森國際提供)

東森休閒育樂公司認爲,臺北市政府體育違法接管臺北小巨蛋,導致東森休閒育樂公司無法於小巨蛋經營商業活動,原先自行花費近2億元裝潢並添購設施,這些多屬固定裝潢,附合在臺北小巨蛋上,東森休閒育樂公司均無法再使用,公司損失嚴重。

東森休閒育樂公司認定,當時的臺北市長郝龍斌、臺北市政府副秘書長錫安公務人員,明知終止與東森巨蛋公司契約合法爭議甚大,應等法院爲最終判斷,卻仍強制接管東森休閒育樂公司的財產交由臺北市政府使用,應由臺北市政府體育處負起國家賠償責任。2010年東森休閒提出國賠訴訟,要求臺北市政府體育處賠償東森休閒育樂公司1億9千餘萬元。

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則強調,因東森巨蛋公司涉及圍標等違約事實,故依合約及依《行政執行法》等法律,合法與東森巨蛋終止合約並接管,且東森巨蛋公司招商並未先獲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同意,屬違法承租經營廠商無權求償;至於東森休閒育樂公司認定小巨蛋三、四樓東會館裝潢部分,也沒舉證有何動產附合於小巨蛋上已達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花費過巨的情形,且縱有裝潢,也是東森巨蛋違反管理契約的行爲,無權求償。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爲,東森休閒育樂公司國賠案有二個爭點:一是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強制接管臺北小巨蛋是否合法?第二是臺北市政府體育處有沒有因強制接管東森休閒育樂公司置放在臺北小巨蛋內的財產或設備而有獲利,並導致東森休閒育樂公司受損。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東森休閒育樂公司國賠案的法官,與審理東森巨蛋向臺北市政府體育處求償4億餘元案爲同一人。第一項爭點中,法官認爲,依東森巨蛋與臺北市政府體育處的合約,小巨蛋的招商使用應經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同意,但東森休閒育樂公司向東森巨蛋公司租用小巨蛋場地,並沒有提出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審酌同意東森休閒租用的證明,只能對東森巨蛋公司主張有使用所承租的小巨蛋場地權利

至於第二項爭點,判決認爲,東森休閒育樂公司未經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審酌同意,即與東森巨蛋公司簽訂租賃契約,已是無權佔用小巨蛋;東森休閒育樂公司修繕小巨蛋三、四樓東會館場地並支出修繕費,並不能說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因此受有利益,因爲北市府在接管小巨蛋後,曾多次發函通知東森休閒育樂公司撤離仍置放小巨蛋之財產設備,或與北市府續定租約,但東森休閒育樂公司均未依期辦理,臺北市政府體育處也沒因此獲利,判決東森休閒育樂公司敗訴。

東森休閒育樂公司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判決敗訴的理由,大致與一審判決相同,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爲,對於公物的管理及使用有妨害者,政府有予以排除的權利。而臺北小巨蛋場館既爲臺北市市有財產,當然適用《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依此法強制接管臺北小巨蛋,並沒有不法侵權行爲,駁回東森休閒育樂公司的上訴。

東森休閒育樂公司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爲,地方自治團體權限範圍及增進公共利益目的下,可執行與國家相同的權力,具有依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或課以人民義務之權力。最高法院認爲,即便東森休閒育樂公司有固定裝潢及設備附合於小巨蛋場館,但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東森巨蛋公司附合於小巨蛋的裝潢本來就沒有要求臺北市政府體育處補償的權利,如果東森休閒育樂公司是獲東森巨蛋公司同意在小巨蛋裝潢,也無權要求臺北市政府體育處補償,2015年12月22日判東森休閒育樂公司敗訴確定。(本文轉載自《都是巨蛋惹的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