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供應商索賠18.5億 一審判大全能源賠315.81萬

(原標題:兩家供應商索賠18.5億 一審判大全能源賠315.81萬)

從提起訴訟到一審判決,歷時一年多,大全能源(SH688303,股價18.40元,市值394.67億元)與兩家供應商之間的訴訟一審判決結果已出。當初供應商訴請判令大全能源賠償損失的金額,與如今一審判決的賠償金額相差甚遠。

7月17日,大全能源披露,其與新疆賢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賢安新材料、登博新能源,合稱爲原告)的訴訟案件一審宣判,最終法院判決大全能源支付原告315.81萬元。

2023年6月,原告方面首次提起訴訟,彼時原告要求賠償3.88億元;2023年9月,原告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將賠償金額調整至近20億元;2024年5月,大全能源披露,原告變更並撤回了部分訴訟請求,涉案金額調整至18.5億元。

從最終的一審判決結果來看,造成判決支付金額較小的原因,是金額高達18.26億元的一項利潤損失賠償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原告多次變更訴訟請求

根據大全能源此前披露,賢安新材料、登博新能源爲關聯企業,均爲大全能源提供硅芯加工服務,由大全能源提供多晶硅料,賢安新材料負責硅棒拉晶,登博新能源負責硅芯切割。

這一牽涉三方的合作要從2022年說起。2022年1月,大全能源先是與賢安新材料簽署了一份《業務合作協議》,約定由大全能源將廠房租賃給賢安新材料做拉晶生產廠房使用,由賢安新材料及其關聯方提供硅芯加工服務。

2022年7月,大全能源又與登博新能源簽署了一份“年度合同”,約定委託登博新能源進行硅芯切割並安排硅棒拉晶,具體硅棒拉晶工作由賢安新材料實施。但在“年度合同”有效期屆滿(2023年4月30日)後,雙方未有續簽新合同,且自2023年4月19日起,大全能源未向登博新能源下達採購訂單。

由此,原告認爲大全能源及其關聯方已自行轉向與其他供應商合作,從而構成了對《業務合作協議》的根本性違約,並在2023年6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大全能源與賢安新材料的《業務合作協議》,並要求大全能源賠償經濟損失3.88億元等。

2023年9月,原告又申請變更了訴訟請求,這次的賠償金額要求大幅增加至19.59億元。因爲超出範圍,這一案件被移送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八師中級人民法院裁判。

2024年5月,大全能源再次披露,原告變更並撤回部分訴訟請求,涉案金額縮減至約18.5億元。

判決生效後10日內付清

據媒體報道,面對原告的鉅額賠償金額,大全能源證券部工作人員曾表示:“我們是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義務。不排除對方故意調大金額,迫使公司披露訴訟情況,以逼迫公司妥協的惡意訴訟情況。”

從最終的一審判決結果來看,大全能源被判支付金額也與18.5億元相去甚遠。

從原告方的訴求來看,主要包括兩點,一方面是原告要求解除《業務合作協議》,這一訴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於2023年12月31日終止。另一方面是由於大全能源違反《業務合作協議》影響下的一系列損失賠償訴求,包括賢安新材料、登博新能源的共同利潤損失18.26億元,相關的項目投入損失、廠房租金及介質費損失、人員薪酬損失合計2017.35萬元。

在一審判決結果中,利潤損失賠償訴求未獲法院支持,其他相關損失賠償金額僅有305.81萬元獲支持。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大全能源此前的披露中曾認爲,在利潤損失賠償這一訴訟請求中,登博新能源不是《業務合作協議》的簽署方,同時訴訟金額是原告單方根據《業務合作協議》最長存續期內賢安新材料、登博新能源的合併預期利潤估算得出,不代表《業務合作協議》約定金額或其實際損失。

根據一審判決結果,大全能源需要支付原告合計315.81萬元,並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付清。

大全能源表示,根據一審判決,本次判決需由公司承擔金額不會對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不會對公司當期及未來損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另外,由於本次判決爲一審判決,截至7月17日尚處於上訴期內,最終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對公司造成的具體影響需以生效判決的實際執行情況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