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河市徵收弊案 二審不認圖利改輕判2小官
捷運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美河巿弊案)中,臺北巿府聯合開發處前處長高嘉濃、課長王銘藏,被控使用不實鑑價報告,低估土地成本、高估建築成本,致使北巿府損失逾20億元,涉圖利建商日勝生公司與僞造文書。一審重判兩人10年與4年。案經上訴,高院27日改輕判4年與2年,另外王還獲得緩刑。
本案因監察院2013年通過糾正、彈劾案,認定前臺北市捷運工程局長常岐德、前聯發處長高嘉濃,於2006年臺北市政府與日勝生公司,聯合開發美河市建案中,低估土地成本、高估建築成本,使臺北市政府虧損上百億元,因此提出糾正、彈劾案,並移送檢調。檢調隨即發動搜索,約談高嘉濃、王銘藏等人,最後以《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刑法「僞造文書罪」,起訴高嘉濃、王銘藏。
一審臺北地院認定高、王2人未獲取利益,且當初檢方亦未查出有收受賄賂等對價關係,因此僅就起訴圖利和僞造文書犯行審理,最後北院認定2人圖利日勝生公司獲利5億900萬餘元。一審依圖利罪判高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王處刑4年,褫奪公權2年。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時,王坦承犯行,高則否認犯罪,辯稱確實經過會議討論後,纔出示鑑價報告,並未圖利。全案27日宣判,高院認定2人均犯下刑法「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將高判刑4年,王判刑2年,並宣告王緩刑5年,並應支付公庫100萬元。可上訴。
至於檢方指控2人圖利日勝生5億餘元部分,高院認爲,本次開發案規模浩大、工法特殊,事前難以精準預估工程費。而根據3家鑑價公司所出具的6份鑑價報告,工程金額不斷攀升,所以鑑價公司提出的權益分配比例(即32.4680%:67.5320%)與最後經北市府覈定之權益分配比例(即30.75%:69.25%)難免存有差距,不代表日勝生公司即因此獲得不法利益,2人圖利犯嫌不足,諭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