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國會罪違憲 憲法法庭:立法目的難謂正當

憲法法庭今天宣判國會改革法部分違憲,司法院長許宗力(後排左二)、大法官蔡烱燉(後排左起)、許志雄、黃瑞明等7名大法官31日任期將屆滿,今與其他大法官均出席憲法法庭說明。記者潘俊宏/攝影

憲法法庭今天認爲,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的立法目的難謂正當,且對於政治責任的追究尚有其他適當手段;此部分違反比例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因此宣告違憲。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佈,立法院職權修法法律於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

重大爭點包括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部分,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爲虛僞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指出,國家刑罰權的行使,應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此外,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刑罰制裁應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的行爲爲限。

憲法法庭判決理由表示,藐視國會罪的立法目的,充其量僅屬憲政體制下立法院作爲立法者行使其憲法職權的利益,必然同時衝擊行政院行使其憲法職權的利益,尚難謂屬維護整體憲政體制運作的重要公共利益,因此立法目的難謂合憲正當。

憲法法庭進一步指出,行政首長的備詢與答詢,或行政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到會說明,均屬憲法義務,其義務不履行所引發的是政治責任問題,而非法律責任。

憲法法庭表示,若行政首長就其所知重要關係事項爲虛僞陳述,將其視爲犯罪行爲,而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已有將政府人員的政治行爲與政治責任,立法變易爲犯罪行爲與刑事責任,此等手段尚非屬適當且必要的手段。

憲法法庭指出,藐視國會罪的立法目的,尚難謂屬追求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其所採手段非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且尚有其他更有效的手段可運用,均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的要求,因此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對此,法務部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