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懷疑妻子出軌 涉嫌故意殺人被起訴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223011991********,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系**。
戶籍地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鎮**村**組**號,現住西安市長安區**鎮**街**號。
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經我院批准逮捕,1月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執行
本案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偵查終結,經西安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由本院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劉某甲系夫妻關係,2019年11月初開始,劉某某因懷疑妻子出軌產生矛盾。
2019年12月11日凌晨零時許,劉某某在本市蓮湖區**路**小區其妻居住房內,等劉某甲回家後要求查看其手機微信遭拒,於是對劉某甲進行毆打,並從廚房拿來一把刀威脅劉某甲打開手機。
劉某某查看劉某甲手機微信,發現劉某甲將之前刪除的一名男子微信再次添加爲微信好友,遂與對方微信語音通話,質問對方與劉某甲是什麼關係,遭對方辱罵後將手機摔在地上。
劉某某對劉某甲聲稱就算坐牢也要弄死你,持刀連續朝劉某甲的背部、胸部捅刺,並在被害人面部亂劃,致劉某甲失血性休克、肺破裂、胸椎及肋骨多處骨折等。
事後劉某某撥打120、110向公安機關投案。經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被害人劉某甲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2、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3、指認筆錄及照片;4、法庭科學DNA鑑定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5、被害人的陳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7、戶籍證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劉某某因感情糾葛,持刀故意殺害其妻未遂、致重傷二級,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唯被告人系犯罪中止、自首,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七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