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桃園新屋保齡球館惡火6勇消喪命 球館主人更審輕判6月

▲新屋保齡球館大火燒死6勇消,高院更一審對球館負責人予以輕判。(圖/桃園市消防局提供)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桃園新屋保齡球館於2015年1月間發生大火,造成6名英勇消防員遭火噬。檢方究責,將球館負責人劉得斌提起公訴,一二審均將他判刑6年10月。案經撤銷發回,高等法院13日的更一審竟然出現不同認定,僅依照刑法「失火燒燬住宅罪」,輕判劉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36萬元。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15年1月20日凌晨2時,桃園新屋保齡球館發生大火,桃園多個消防分隊、總計出動84名消防員前往救援,但火場突然發生爆燃,場面危急。現場指揮官雖透過無線電狂喊撤退,但結果還是造成蔡長融、陳彥茗、陳鳳翔、曾重仁、謝君傑、張桂彰等6名勇消葬身火窟。

桃園地檢署調查後,發現新屋保齡球館屬違建,本該拆除卻遲未動工,但消防安檢卻幾乎都合格,明顯具有疏失。深入調查後,檢方發現球館在2011年3月、5月的安檢都登載有缺失,業者不但未按時改善還被罰了1萬2000元,但之後的2011年7月到案發的2015年間,所有安檢竟然全都合格。檢方因此認定前新屋分隊長吳尚城等8名公務員涉嫌圖利,提起公訴,但8人最後均獲判無罪確定。

此外,檢方也對球館負責人劉男提起公訴,檢方認爲劉男未依法檢修,造成電源線年久失修,演變成變電箱爆炸,引發大火,因此依照違反《消防法》相關規定而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一二審均認定他有罪,均判刑6年10月,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等法院進行更一審。

更一審於13日宣判,竟出現不同認定。高院認爲發生大火與劉男未依法檢修間,並無足夠證據證明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劉男也不具客觀可歸責事由,因此不採信檢方觀點,改依照刑法第173條第二項的「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衆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規定,輕判劉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