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屋保齡球館大火 業者改判6月

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大火,造成6名消防員殉職。圖/桃園市消防局提供

消防署、桃園市消防局均表示尊重判決。更一審認定,起火原因是球館西南側女更衣室金屬垃圾桶的菸蒂未完全熄滅,打烊後劉得斌未好好檢查,加上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有缺失,劉犯失火燒燬建築物罪。

判決指出,消防員抵達初期救出劉等人,球館內已無其他人,永安消防分隊吳姓分隊長在場聽到隊員說「業者說不要進去救了」,劉也表示,他早就放棄樓上,只要不要延燒到隔壁,兩名分隊長及隊員都有聽到,而且答應不再派人進去。更一審認爲,劉沒有提供錯誤資訊、不當干預救災。

此外,富岡消防分隊簡姓分隊長與警察大學陳姓教授鑑定都提到,預知閃燃方式是朝天花板噴水,消防員進入時因煙不大,未朝天花板噴水,檢方認爲湯姓指揮官無疏失,與消防員死亡沒有因果關係。更一審認爲,指揮官無責,不代表劉就應負責。

更一審依據「第三人責任領域」理論,指在一定條件下,把若干災變所發生結果,排除在行爲人責任以外,認定不論消防員救災時有無疏誤,都不能要劉負起六名消防員罹難之責,此部分無罪。

新屋保齡球館二○一五年一月廿日失火,鐵皮屋頂燒熔塌陷,消防員蔡長融、陳彥茗、陳鳳翔、曾重仁、謝君傑、張桂彰葬身火窟。

一、二審將劉判刑六年十月,最高法院認爲火場如已由消防員接管,劉是否介入、指導或誤導救災有疑義,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