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屋保齡球館大火業者更一獲輕判 桃市消回應了

桃園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1月20日大火釀6名消防員殉職,業者劉得斌依違反消防法起訴,一、二審依違反消防法致人於死罪判劉6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不認爲業者與6勇消死亡有因果關係,僅依刑法「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改判徒刑6月;對此,桃園市消防局迴應「尊重司法判決」、基層消防員則盼出事別再檢討究責自己人,使用者或所有權人應該負起責任。

張姓消防員表示,由於他是案發後才至桃園服務,對於火災的發生狀況、造成多名消防人員殉職之因、業主是否真有隸屬於他的責任及司法訴訟過程,身爲未參與過的基層人員自是無可置喙,但他相信法律是看證據說話,若業主是直接造成消防員殉職主因,法院逆轉輕判與否也不便發表評論。

他只希望未來能修法、注意,對於任何火災或災害發生原因,外界不應該集體檢討公務機關或消防人員到底有無救災過失或責任,而是應該要歸責於業者、使用者,無論是使用單位或所有權人,只要發生災害,首要的就是他們自己的災害預防沒做好,而不是檢討消防人員在這場救災到底哪裡作不好,導致這些事情發生。

張說,災害的發生,應該對使用人或所有權人究責,但現在外界大多指責消防人員預防沒做好,發生火災也檢討消防人員,就連殉職也在內耗、檢討自己人,其實災害發生時,消防人員一直很努力去處理救災,但在法律上,應該要加重讓這場災害發生的人的責任,而不是歸咎於救災現場同仁,因爲火場那個建築做過什麼更正、有什麼狀況,每個消防人員都不可能會了解。

王姓消防人員也說,新屋保齡球館火災對年資較淺的消防員而言,不瞭解整體狀況,如今時空背景或許不同,但業者的消防安全設備是否合格、裝修防焰規範是否符合當時法規,救災過程是否積極配合消防隊提供正確資訊?

他指出,若當下提供的資訊有所隱匿或誤導,確實會造成消防員救災風險更提高,嚴重的情況下,認爲「過失致死」的因果關係是成立的。若業者不符合法規或對消防員提供的資訊有誤或隱匿,那高院更一審的判決結果會讓消防員非常失望。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去年舉辦「焰火聚光Light With Fire-消防改革10週年影像展」,現場爲歷年來殉職消防員進行追思會,其中包括新屋保齡球館大火案中的6名殉職消防員。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