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自撞聯結車不治 駕駛卻因少這動作被判8月
一名聯結車駕駛臨停未閃燈,導致機車騎士撞上不治。(圖爲屏東地院,中時資料照)
一名姜姓駕駛2020年間駕駛聯結車暫停在路邊,卻因沒開黃色閃燈警告後方來車,導致一名機車騎士沒注意到前方車況,直接慘撞上後鬥,送醫後傷重不治。屏東地院日前認駕駛涉過失致死罪,判8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姜姓男子2020年1月8日凌晨1時30分,將聯結車停靠在屏東縣訪寮鄉臺一線南下431.4公里,但卻未顯示停車燈光與任何反光標籤,導致一名男騎士18分鐘後不幸撞上聯結車的左側尾燈,致顱內出血,經緊急送醫仍宣告不治,案經姜姓駕駛於車禍後,主動前往警局坦承犯案。經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姜男坦承犯行,法官參酌各項物證,認定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法官也發現,姜男於夜間將聯結車熄火停靠在路面邊線外,應該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但卻疏於注意,導致騎士撞上。
再經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認定肇事原因有二,主因爲騎士騎出路面邊線,未注意車前狀況,次因爲姜男停車未閃燈。法官判定騎士的死亡與姜男有因果關係,雖非肇事主因,但也無法免責。
屏東地院法官參酌,姜男肇事後在警方未察覺前即坦承犯行,符合刑法自首規定,予以減刑,另,姜男肇事後表明願意賠償騎士,但經多次調解仍未有共識,最終考量經濟狀況後,依過失致死判其徒刑8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