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苗栗通霄鎮長索賄入袋百萬 二審認定索賄部分未遂減輕改判5年

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被控在2019年間在公所太陽能板招租標案,向蔡姓業者期約收賄107萬元、向林姓業者索賄破局。一審依涉犯貪污罪判陳漢志徒刑10年;臺中高分院7日改判5年、褫奪公權5年。(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被控在2019年間在公所太陽能板招租標案,與公所機要秘書等人謀議向廠商要求賄賂,與蔡姓業者期約,收賄107萬元;向林姓業者索賄卻破局。一審依涉犯貪污罪判陳漢志徒刑10年;臺中高分院今天宣判,審酌陳認罪、主動繳回賄款,收賄部分,改判5年、褫奪公權5年;索賄因未遂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檢調調查,通宵公所在2019年推出「苗栗縣通霄鎮公所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公開標租案」公開招租,時任通霄鎮長陳漢志與公所陳姓機要秘書、黃姓鎮務顧問等人謀議,向廠商要求賄賂。

陳等人在2019年3、4月間,向林姓業者當面探詢參與太陽能板標租案意願並開口索賄,但雙方未達成共識而破局。此外,陳等在投標期間向有意投標的蔡姓廠商索賄,雙方期約賄賂;蔡得標後,在2019年12月及2021年4月間分別交付陳36萬及71萬元,陳共收賄107萬元作爲得標對價。

一審時,陳坦承向蔡收賄,但否認向林索賄,但相關被告都坦承犯行、證人指證歷歷,並有聯繫截圖、跟監照片等佐證,法官認定所犯貪污2罪,各判刑7年6月、8年,並定應執行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陳不服上訴。

臺中高分院審結今天宣判,法官以陳向蔡姓業者收賄部分,於偵查中自白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予以減刑,改判5年、褫奪公權5年。

至於向林姓業者索賄部分,陳等否認犯行,辯稱當時標案未成形,不可能索賄;法官認定並未毫無可採信,且檢方舉證的證據不足;另被控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爲「要求賄絡」罪,並沒有處罰未遂及預備犯,此部分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