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苗栗通霄鎮長涉貪判5年 另涉13件工程索賄案又被起訴
▲前通霄鎮長陳漢志涉嫌太陽能光電案索賄,8月才被5年徒刑,今又因索取工程回扣被起訴。(圖/記者楊永盛翻攝,下同)
記者楊永盛/苗栗報導
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因涉嫌貪污下臺,先因太陽能光電案索賄、今年8月遭二審判決5年有期徒刑,因另跟前機要秘書、鎮務顧問和林姓廠商合謀,涉嫌13件工程發包採購索取回扣案,苗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將陳等4名起訴。其餘5名廠商涉犯交付賄賂、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嫌,另爲緩起訴處分。
苗栗地檢署指出,檢察官石東超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偵辦,查明陳姓前鎮長在民國107、108年擔任通霄鎮鎮長期間,涉嫌透過黃姓時任鎮務顧問、陳姓時任機要秘書,就「108年度治山防災、坑溝、零星改善工程及上級覈定治山防防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等共13件採購標案,在投標前或得標後,向廠商索討得標金額10%至15%之賄款,犯罪所得共計超過百萬元。
檢方說,陳姓前鎮長另外在「苗栗縣通霄鎮公所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公開標租案」,在投標期間向有意願的光電廠商要求賄賂,後收廠商賄賂共107萬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認其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審酌其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107萬元等情節,今年8月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已扣案之犯罪所得10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