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有門嗎?

吳景欽

針對近來所爆發的一連串食品安全事件,雖已由檢察官進行訴追,並扣押相關財產中央地方主管機關亦相繼課予高額行政罰鍰,以防止企業經營者的脫產行爲。只是如此的大動作,卻造成中盤商消費者在未來,可能求償無門窘境,致引發爭議行政院於召開跨部會議後,對外宣稱,絕不會讓無辜大衆拿不到賠償,只是如此的宣稱,能讓人相信嗎?

遭食品之害的消費大衆或中盤商,若個別向食品公司訴訟,不僅曠日廢時,更會陷入小蝦米對大鯨魚的求償困境。即便在如此艱困的訴訟裡,最終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卻又得面臨無法執行之難題。以大統事件來說,檢察官雖然已經扣押負責人的相關財產,惟就算將來刑事案件判決有罪確定,但因此沒收的不法所得乃歸屬於國庫,致與被害人無關,而由主管機關所處的高額罰鍰,亦屬相同的景況。也因此,基於刑罰與行政罰的優先性,再加以食品公司的財產,亦可能遭銀行抵押下,則被害大衆及中盤商即便勝訴,其受清償順序也屬最後,致等同取得一個「空」的判決,而無任何實益

若爲了解決此等困境,行政院似可召集相關部會,並釐定一個整體性的清償計劃,而以國家所沒收或沒入的財產,來爲清償被害者基金。惟不管是經由法院判決,還是行政機關的罰鍰,于歸入國庫後,即成爲國家財政的一部份,任何的撥款行爲,不僅必須因公支出,更須有法律依據。而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中,並未授權行政機關得將沒收、罰金或罰鍰所得,用以爲賠償或補償被害者之明文。則行政院擅自以行政命令來決定,該如何爲賠償、誰該優先的順位等,實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致逾越了行政權界限,而跨入了司法立法權領域

故關於大統事件所引發的爭議,若由行政院自行規劃與執行清償計劃,於法乃屬無據。解決之道,當是立即修改食品衛生管理法,除明文設立補償與賠償基金,且由中立、超然的機關或團體審查分配外,更應確立以消費大衆的受害爲優先清償之原則。若不如此,而任憑行政機關爲決定,不僅是球員裁判,更易流於恣意與濫權。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