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汙罪 新埤2任鄉長被訴

屏東縣新埤鄉長潘和源涉貪污案,涉違反人員進用,檢方昨起訴並建請從重量刑,移審法院後,法院裁定30萬元交保。記者劉星君/翻攝

檢方偵辦期間,林志成20萬元交保,林志成昨喊冤說,他是民選鄉長,不瞭解公務人員進用規定,沒拿半毛錢,此爲行政瑕疵,只能尊重司法勇敢面對;潘和源昨天移審屏東地院,法院裁定30萬元交保,記者聯絡潘電話不通,無法取得潘的迴應。

檢方指出,林志成進用同學何男當機要課員,但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規定,何資格不符,僅能以臨時人員聘用。陳男因資格符合,進用爲薦任課員,機要課員薪資3萬7千元至3萬9千元,臨時人員薪資每月2萬3800元。

起訴書指出,陳男每月薪資入帳,將薪資差額1萬3千元朋分給何男,剩餘薪資差額3千元留爲配合詐領薪資報酬,年終與考績獎金的分配則是陳男與何男領取年終獎金相加後平分,臨時人員無考績獎金,陳男將所領考績獎金與何男平分。

潘和源當選鄉長後,聘用潘姓男子爲機要課員,潘男資格不符,潘和源竟如法炮製前鄉長手法,潘男分得25萬4500元,陳男分得13萬3900元。檢方指出,陳男、何男主動繳回犯罪所得,若潘男在法院審理終結前,將犯罪所得繳回,均請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