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應是新聞自由的守護者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決議對有線電視中天新聞臺不予續照。中天電視不服處分,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聲請假處分,盼暫時保留可以使用52臺的頻道;假處分中聲明「得經營中天新聞臺,並以原有線電視頻道播映節目與廣告」,法院已迅速分案並且訂11月30日下午開庭。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98條,假處分是法律定暫時狀態,乃「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爲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爲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爲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在民事上亦有之,均屬於暫時性之緊急、必要保全程序,准予假處分亦不表示將維持確定狀態,仍應循一般訴訟程序取得確定名義。
而中天新聞臺一旦關閉可以說新聞事業生命就此結束,不但經營者的私有財產遭受重大損失,500餘名員工也面臨立即的失業危機。衆多設備、租金、廣告契約及民衆的記憶,等將隨風而散,未來如何重拾今天的榮景?新聞學界都一致認爲無線電視臺不是公共財,屬於經營者的私有財產,NCC罔顧此一事實,將中天當作公共財而予以關閉,勢必造成當事人無法回覆的損失。
NCC從委員任用到對中天申請換照的程序,顯示的是蔡政府意欲拔掉中天的強烈意圖,一切都是先射箭再畫靶,NCC公正性蕩然無存。更以不正當的程序運作,製造中天屢罰屢犯的印象,尤其聽證會的過程更印證它完全違背《行政程序法》,毒樹毒果,這樣的裁決能有正當性嗎?
沒有言論自由就沒有民主,關閉新聞媒體是何等大事,它剝奪了憲法第11條賦予人民言論自由權的權利,甚至NCC組織法據以制定的廣電三法都違背了憲法有關言論自由的規定。關中天,讓臺灣自解嚴以來30多年民主化過程蒙羞受污。
過去《刑法》第100條修正案,即對於單純之言論主張認非屬叛國罪,不罰;又《集會遊行法》第4條原規定「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亦被司法院445號解釋宣告違憲;無非彰顯法律對於言論自由之保障與重視。而媒體可以有效監督政府,摘奸除弊,提供興革意見,其存廢與否應該讓消費市場自由決定。
近來,民進黨多項政策違逆民意,早已被大衆批評得體無完膚,司法的公正性亦常受到質疑,認爲有配合民進黨判決之虞。倘若行政法院本次假處分能站在法律角度,公正審視法條及社會大衆觀感,暫時准予復臺,未嘗不是臺灣民主和臺灣司法的一次正面展現,不致使得民主倒退、司法蒙羞。
司法是正義最後一道防線,高等行政法院過去曾對於黨產會作出不利之處分,贏得普遍尊重與信任;因此,我們仍抱以高度期待司法可以扮演保障言論自由的守護者。(作者爲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