禿鷹案李進誠遭輕判6月 最高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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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16年的前金管會檢查局局長李進誠,涉嫌泄漏查黑中心偵辦進度讓股市禿鷹牟利,一審依圖利等罪將他重判10年徒刑,案經上訴後,歷審在貪污重罪和泄密輕罪來回擺盪,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依泄密罪將他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檢提上訴,最高法院撤銷。

最高法院表示,更三審指李只構成泄密罪,但他泄密與讓人獲取不法利益,是否有關連性,是否構成貪污罪有待調查,檢方上訴有理由,撤銷發回更審。

本案因更一審及更三審都認定貪污部分無罪,如果未來高院更四審也同樣認定,依刑事妥適審判法規定,此部分將因此確定,不能上訴最高法院。

本案起因任職證交所的張錫寬,2005年被指示協助調查勁永假交易案後,在消息未公開前,開始放空勁永股票,並將消息泄漏給投資者林一宏;林再轉告林明達、陳俊吉,各自籌集資金,集體放空勁永股票。

當時由高檢署檢察官轉任金管會檢查局長的李進誠,因與陳俊吉、林明達經常一起聚會、喝酒,將禿鷹案的偵查秘密泄漏給林明達等人,也提供給記者報導,藉媒體消息打壓勁永股票,讓林、陳解套得以低價回補獲利。

一、二審依貪污等罪將李男重判10年、9年6月,更一審認爲林男等人在股市加碼放空獲利,與李的泄密沒有直接關連性,不構成貪污罪只構成泄密罪,但更二審又改認定李泄密緻股價下跌,讓林男等人獲取不法利益,已觸犯貪污、泄密罪。

更三審則認爲,李進誠主管監督事務,並不包括證券交易的集中市場,林一宏放空勁永股票的獲利結果並非來自金檢局事務,二者無必然的因果關係,李不構成犯圖利罪。

更三審指出,李男任意泄漏應保守的秘密,對國家機關及金融秩序監理造成危害,但本案訴訟超過14年,對他造成心理折磨甚大,他現爲執業律師也因本案影響甚鉅,本案超過8年還未定讞,應依速審法減刑,將他判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檢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