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處女了」國二生寫日記嚇壞媽 「老公」:不認識她
▲彭男和少女發生兩次性行爲,被判4年徒刑,且得賠償140萬元。(圖/達志/示意圖)
13歲少女和「老公」彭姓男子發生關係,還在日記寫下「我不是處女了」,被母親發現報警;她原本不想告彭男,但見對方裝不認識她,氣得提告。法官判彭得賠償140萬元精神撫慰金。
判決指出,彭男(26歲)住在花蓮,2015年4月透過線上遊戲,認識就讀國中二年級的少女,以「老公」、「老婆」互稱;同年6月,彭開車到新北市,載少女去吃拉麪,之後到中興橋附近的汽車旅館發生關係;同年7月,彭趁少女的家人不在,到她的房間嘿咻。
少女事後在平板電腦寫下日記,提到「跟老公出去」、「我不是處女了」;少女母親發現後,追問才知道女兒和彭男上牀,氣得提告。
彭男否認犯行,辯稱不認識少女,不解爲何要指控他;少女原本要母親撤告,但見到對方這樣說,當場勃然大怒,轉而說出對方開黑車來找她的經過。
法官根據早餐店監視器畫面,以及彭男曾叫少女領火車票,少女的平板中還有彭傳給她的訂票紀錄,採信少女的說詞,依對未滿14歲女子爲性交罪,判彭4年徒刑。
少女父母並提告要彭男賠償140萬元,包括少女100萬元、父母各20萬元。雖彭仍否認犯案,但被判賠14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