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達/一位資深律師蒙難的省思
▲一位律師離開了,這場悲劇留給我們什麼樣的省思?(圖/視覺中國CFP)
近日黃姓律師因爲離婚案件遭到對方當事人洪姓嫌犯駕車衝撞身故。洪嫌告訴警方,當日法院調解時,感覺黃律師口氣強勢,又想到過去跟妻子種種不愉快,加上離開後看到黃律師與妻子兩人有說有笑,心裡愈想愈氣,纔開車作勢衝撞,釀成悲劇。事件發生後,律師公會旋即發表聲明強力譴責,民衆同聲爲黃律師抱屈,但也有不同聲音歸咎律師自己。不同觀點歧異對立,凸顯此一事件值得我們幾點省思之處。
律師不該只爲自己當事人講話嗎?
每逢社會發生重大刑案,如臺北捷運殺人案、媽媽嘴命案,民衆對於協助兇嫌辯護之律師,每每強烈批判及斥責,認爲律師罔顧公平正義,竟然爲兇手辯護。即使民事訴訟案件,民衆對於對方律師的人身攻擊,亦是屢見不險。然而,律師在訴訟中只爲自己當事人講話,真的不合理?
基於律師必須對當事人(委託人)負有的「忠誠義務」(loyalty、trustworthiness、faithfulness),甚至法律對於律師工作「禁止利害衝突」的要求標準,更甚於會計師、心理治療師、醫師、記者及學者專家等其他專業受任人 ,律師在執業行爲上不僅被容許,甚至可說是被要求,「僅能」考量自身委託人的最大利益,且「無須」考量對方當事人之利益。
此一「維護當事人最大利益原則」的背後思考是: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高過一切,唯有要求律師僅需考量當事人利益,如此一來當事人纔可能對律師開誠佈公,如果反其道而行,長期下來,當事人可能認爲不願意透露太多給律師知情,而律師也就無法進行真正有效的辯護 。整體長遠來看,律師無法充分進行論辯的結果,將可能損害「司法制度」的進步。因爲在大多數情況下,律師的專業辯護行爲本身將推動了正義的發展 ,看看蘇建和案、徐自強案、鄭性澤案、關廠工人案、華隆工人案,其背後都是一羣律師辛苦奮鬥改變司法制度的故事。
因此,縱使律師在辦案過程中處處維護自己當事人,甚至措辭強烈質疑、批判對方當事人,只要不是惡意進行無關案情的人身攻擊,我們其實都應該以律師「盡忠職守」的角度來予以理解或寬容。這是目前民衆在法律觀念上,普遍還需要再學習、強化認知者。筆者相信,放下敵視對方律師的成見,學習聆聽其專業意見的「重點」,才能讓當事人自己迴歸理性,而有效率地思索、找出「紛爭解決」的正確方向。
▲打贏官司不等於解決紛爭,解決案件更不等同消弭怨恨,以專業法理、事實與證據來處理案件,是律師適當保護自己的最佳方式。(圖/視覺中國CFP)
律師如何適當提醒、保護自己?
因爲「忠誠義務」、「禁止利害衝突」的高要求,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必須盡力,因此註定「接案」就是得罪他方當事人的開始,被貼上「擋人財路」、「製造麻煩」、「搬弄是非」的標籤,成了律師職業的宿命。常見離婚案件中,律師就會背上「破壞人家婚姻家庭兇手」的黑鍋。接踵而來的,除了開車衝撞律師、棍棒毆打律師之高風險,對方當事人言語謾罵、恐嚇及威脅,更是許多律師都有的慘烈經驗。當律師希望一般民衆、對方當事人學習「理性」的同時,律師可以如何提醒、保護自己?
筆者認爲,正因律師工作攸關當事人間之金錢利益、感情糾葛、權力及資源分配,導致律師工作如履薄冰、漫步鋼索。當律師在追求實踐公平正義及內心理想的同時,最重要的,我們或應時時提醒自己:打贏官司不等於解決紛爭,解決案件更不等同消弭怨恨。能將案件紛爭處理到圓滿,適時點到,不窮追猛打,說服當事人見好就收,尋求雙贏,進而讓對方當事人願意事後(另案)委任、信任自己,無疑是最佳執業狀態。以這樣的基本思維作警惕,相信律師不論在發函、書狀內容、口頭陳述,都能更迴歸到專業法理、事實及證據作爲基礎,而不再流於情緒及意氣,自然降低對方當事人「將氣出在律師身上」的風險。
筆者相信,比起隨時貼身保鏢圍事、走路裝後照鏡、買足傷害意外保險,讓對方當事人感受到自己不趕盡殺絕、不佔盡便宜、隨時保留情面的執業風格及態度,就是律師適當保護自己的最佳方式。
▲律師的協助、陪伴,毫無疑問正是消除當事人誤會、降低恐懼感的關鍵。(圖/視覺中國CFP)
少一位律師的陪伴纔是真正問題?
衝突、怨恨通常來自於誤解及恐懼,爲何一件明明調解成立的離婚案件,竟然最後演變成雙人命案?依照前述說明,筆者推測,這樁悲劇發生的真正原因,可能還是在於:洪嫌認爲「律師都只幫妻子講話」、「律師讓自己感受被佔便宜」,以及洪嫌未確實理解、無法感受到調解內容對自己的益處。這裡凸顯出了現行訴訟制度上的重要課題:沒有律師從旁協助的當事人,我們如何讓其真正信任這套制度?不會因爲對於法律程序專業繁瑣的「外行」,所衍生的誤解或心理恐懼,讓當事人間紛爭的怨懟程度更爲加劇?
筆者認爲,即使當事人能正確理解對造律師的角色,而對造律師在案件處理過程中也確實讓當事人感受舒適,但終究是對造律師,當事人內心深處始終會存有對於律師建議立場、動機的質疑,而這種存疑星火,一觸即發即可全面燎原。或許,正是看到黃姓律師和前妻有說有笑的舉止,才讓洪嫌誤會自己同意調解其實是被矇騙,因此釀成悲劇。
因此,另一位律師的協助、陪伴,毫無疑問正是消除當事人誤會、降低恐懼感、澄清當事人種種觀念的關鍵,這正是整套紛爭解決制度中先「建構信任」,進而「消弭對立」的重要基石。如果洪嫌在調解當時也有律師陪伴在身邊,而律師能在專業上向其分析「調解成立方案」的利弊得失、對於洪嫌有何優點,且在同意調解後再陪伴、舒緩其情緒,是否可以讓洪嫌對於這場調解有更多的信任,理解自己也是贏家,從而避免這場悲劇的發生?
我們已經無法彌補洪嫌當時沒有律師陪伴造成的缺憾,但我們可以努力避免出現其他洪嫌。因此,我們應當正視目前訴訟制度上尚未達成「強制律師代理」的弊害,並強化未諳法律專業之一般民衆(尤其弱勢小老百姓)都能更加容易尋求專業律師諮詢,並獲得律師必要的專業協助。讓當事人都有律師的陪伴,在解決法律案件的同時,也能真正消弭當事人間的怨懟。
●吳俊達,尚詰法律事務所律師,關廠工人案、洪仲丘案、華航罷工案等公益案件辯護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