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慶元》黨產條例合憲的悲哀

黃福其攝)

28日下午4點,法官做出第793號解釋,宣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全部合憲」,可說是跌破不少公法學者眼鏡。畢竟,《黨產條例》涉及到「溯及既往」及「個案立法」等重大憲法爭議,又破天荒地有7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停止審判、提出釋憲聲請。大法官宣佈全部合憲,不禁令人困惑:是大法官的憲法太好,還是行政法院的法官太不懂政治?

實則,本次釋憲案程序上本即有重大瑕疵。許宗力及許志雄等4位大法官因爲立場過於鮮明,或是其本人或配偶曾經參與《黨產條例》的相關立法工作,而被聲請回避,但司法院悍然駁回了迴避的聲請。筆者必須特別指出,如果這4位大法官確實依法以及慣例迴避,此次《黨產條例》恐即難逃違憲結果

詳言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之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而此次釋字第793號解釋,在15位大法官中,有4位大法官針對《黨產條例》的部分條文,發表或參與了不同意見書,這其中包括了張瓊文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吳陳寰林俊益大法官。如果當初許志雄等4位大法官依法及慣例迴避,支持《黨產條例》全部合憲之大法官僅剩7位,即未達憲法解釋門檻

值得注意的是,數位未反對《黨產條例》合憲的大法官,在其協同意見書中,也對《黨產條例》的部分條文提出質疑。蔡明誠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即表示:「《黨產條例》……實際適用結果已具有個案立法之屬性立法者制定此類型之法律,自可能涉及個案立法禁止原則之憲法審查問題。」此外,蔡明誠大法官對於附隨組織之定義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也語帶保留。此外,蔡炯敦大法官也質疑黨產會組織之合憲性,認爲基於憲法對「體系正義」之要求,未來立法者應予以修正,「以提升黨產會之民主正當性,強化其公正性……」。

實則,本次解釋中,最令人驚豔者,乃是吳陳寰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吳大法官沉痛地指出:「落實轉型正義,確有必要,但……不容許爲達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及落實轉型正義之目的,而不擇手段,以不符合憲法意旨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等法治國之方式爲之。……恐殃及無辜,未來又須再一次『轉型正義』才能回覆。」吳大法官的評論,正好命中此次《黨產條例》「不擇手段」之要害,可謂一針見血、擲地有聲。

此外,詹森林大法官除駁斥多數大法官拒絕將《黨產條例》相關條文納入解釋範圍之謬誤外(此部分林俊益大法官亦加入),更指謫黨產會之組織欠缺民主正當性(黨產會委員無須經立法院同意),且《黨產條例》對於「過去附隨組織」之規範也有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不溯及既往原則,而應屬違憲。尤其,詹森林大法官在其不同意見書之末段,更沉痛地呼籲:「當立法者及行政機關激情地高擎轉型正義大纛時,大法官不但不應接棒揮舞,更應中立、冷靜地檢視在轉型正義的外包裝下,《黨產條例》規定對真正應受追究之當事人,有無逾越比例,對實在無辜之第三人,是否株連九族?!」

最後,張瓊文大法官也認爲《黨產條例》部分條文有違反比例原則、禁止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問題,並在文末呼籲:「衷心期盼有關機關在處理轉型正義事務時,能秉持和解、共生胸懷,讓社會『在歷史的傷口重生」。」此等謀國之見,奈何竟不爲多數大法官所採納。

遺憾的是,詹森林、張瓊文、吳陳寰及林俊益大法官之見解,無法成爲大法官之多數意見。當轉型正義淪爲執政者打壓在野黨的工具,多數大法官竟成爲執政黨的幫兇,怎能不令人擲筆長嘆?

(作者爲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