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R1風波 晶華管護給兆豐銀三條路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新光一號(新光R1)風波未息,先前以信託監察身份召開受益人會議晶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12日發出聲明,要求新光R1受託機構兆豐銀行,立即執行受益人會議的決議,否則就應立即辭去受託機構一職,若兆豐銀前二條路都不選,則受益人將對兆豐銀提出告訴並求償。

晶華管護聲明稿中亦呼籲主管機關金管會應尊重多數受益人意旨,維護公司治理原則,不該放任兆豐與新光聯手欺壓、A走受益人的血汗錢

新光R1在8日舉行受益人會議,通過四項提案與六項臨時動議,包括終止與新壽樓管的復委任契約、不得再向關係人新光集團租用車位,並且解任管理機構新昕國際、解任基金律師等。晶華管護指出,各議案都得到64~99%的贊成票,顯然多數受益人都支持這些議案。

9日兆豐銀公告無終止與基金委任律師的必要性。晶華管護12日指兆豐銀竟然拒絕執行受益人決議,「遺憾、同時也讓人不解」。

並強調兆豐銀若不能或不願執行多數受益人希望改革的決議,即已無法得到多數受益人的信賴,應無條件辭任;並指控兆豐銀若「不執行大會決議又賴着不走」,難道就只想每年收取高達數千萬臺幣的信託管理費圖利自己,並圖利、甚至包庇新光集團?

晶華管護並以監察人身份公佈查帳資料,指控新昕國際績效不彰、甚至有背信圖利之嫌。晶華管護表示,在8日當天有90%受益人出席下,以臨時動議方式,有70.26%贊成解任新昕國際。此決議投票結果已過2/3重度決議門檻,且並沒有涉信託契約的修改,可以用臨時動議提出通過即可。法理明確,不容兆豐銀混淆視聽,推託不執行。

另外晶華管護堅持新光R1向新光集團租賃車位,不但違反基金資金運用規範,也明確屬於關係人交易媒體引述兆豐銀說法即「租賃交易未達前一年度租金收入10%,不屬於關係人交易」,被晶華管護批「是錯誤引用條文」。

指條文排除的是新光R1若從關係人收取「租金收入」未達前年度總收入的10%,是規範關係人向新光R1承租物業情形。但現在查到的事實是新光R1向關係人承租物業並支付「租金支出」,和該條文所欲規範的情況恰好相反,且該行爲不被基金資金運用規範所允許。所以車位租賃是「關係人交易」且是「非常規交易」,十分明確。

晶華管護指,當日受益人會議同時通過的多項議案,旨在改革新光一號的管理績效,希望能引進更好的管理團隊,用更低的費用,來替全體受益人服務。會中並無任何討論清算下市的議題,不應由有心人士刻意誤導。晶華管護在聲明稿中提出「願意承諾,若兆豐銀遵守並執行受益人大會決議,或辭任受託機構,晶華公寓大廈及其關係人,將不會主動推動基金清算下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