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關29年10月比殺人放火久 李宗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不受理
富少李宗瑞犯下多起妨害性自主案,臺灣高等法院2018年12月25日裁定應執行29年10月確定。李認爲裁定所引用的刑事訴訟法、刑法宣告刑定應執行刑的規定違反平等、比例、法律明確性與罪責相當原則,另外最高法院駁回他對高院駁回他聲明異議抗告的裁定也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李宗瑞2009年起在臺北市夜店獵豔,先後撿屍30多名酒醉正妹或小模,帶回自家豪宅性侵、偷拍,2012年間因遭一對姊妹提告,東窗事發。
李聲明異議主張他所犯的罪,宣告刑最長爲5年2月徒刑,各罪宣告刑合計65年7月,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裁定應執行29年10月,僅差2個月就達有期徒刑的上限30年,遠高於各法院裁定各類重罪案件合併的應執行刑刑度。他舉例不論是犯販毒、殺人,要將應執行刑定到30年,是非常罕見的事。
對於有期徒刑僅被象徵性酌減2個月,李宗瑞認爲沒有審酌並罰的全部犯罪關聯性,他犯的妨害性自主類型、侵害法益同質性高,法益侵害的加重效應應遞減,再考量「生命有限」,原裁定實在太苛刻。
高院認爲,李宗瑞提出的刑事聲明異議狀雖載有「聲明異議」文字,但內容並沒有提到檢察官有何違法執行指揮或執行方法不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因此駁回。高院指出,受刑人如果認爲裁定違背法令,應該循非常上訴程序救濟。
李抗告,說自己縱難原諒,但他不是殺人、放火,只因媒體渲染報導而讓他執行刑幾達最重的30年,實在過苛。最高法院的裁定也認爲,若確定裁定中所列的罪有不應論累犯的情事,李須循非常上訴途徑救濟,不得以此指摘確定裁定所定執行刑的罪責不相當、要求重定。
李宗瑞認爲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關於數宣告刑定應執行刑的規定,內、外部界限過於模糊抽象,致侵害法益相似的案件所定執行刑輕重不一,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身體自由權。
憲法法庭認爲,最高法院的裁定早在2022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但憲法法庭今年5月14日才收到聲請狀,已經超過法定期限。
李宗瑞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聲明異議,高院的裁定以李未提及執行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並非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與聲明異議的要件不符而駁回;李提抗告,最高法院以李未具體指出原裁定違法或不當之處而駁回。憲法法庭認爲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的規定並不是最高法院據爲裁判基礎的法規範,李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不符合憲法訴訟法要件,且無從補正,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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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少李宗瑞犯下多起妨害性自主案,臺灣高等法院2018年12月25日裁定應執行29年10月確定,李聲請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