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搬《憲法》108條批縣市政府 食安法沒有授權地方另訂標準
▲市場豬肉攤。(圖/ETtoday資料照)
美國萊豬元旦開放進口,但國內各縣市與中央規定仍不同調。針對地方依據《憲法》738號解釋,認爲地方可訂定比中央更嚴格的萊豬檢驗標準一事,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31日表示,「這是錯誤的認知」,食品安全跟電子游憩場的管理不能相提並論,食品安全沒有因地制宜的必要,《食安法》也沒有授權給地方可以另訂標準。
羅秉成表示,凡《地方自治法》規定有「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因違反《憲法》以及中央法規,自元旦起,原定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以覈定。他也列出3個理由,即是「不合法、不合理、不可行」。
羅秉成指出,基於法律統一性,下位法不得牴觸上位法,地方法不得牴觸中央法,國內食安標準要一致,對外經貿政策也要一致。
基於這兩套基準,羅秉成說明,《地方自治法》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等牴觸者無效,而《地方治制條例》屬下位階法律;《地方自治法》30條第4項規定,若發生牴觸情形,將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或不予以覈定。
在全國一致性部分,羅秉成認爲,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甚至是憲政上要認真看待的問題。他表示,《憲法》107條對中央與地方權限部分,其中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的是國際貿易政策,因此這次開放豬肉品項進口,屬國際貿易行爲,一定要一致。
羅秉成表示,《憲法》108條也規定,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包括公共衛生,指的也包括食品安全衛生,這就是爲什麼會有《食安法》,國際貿易跟食安是中央處理。
另外,根據《食安法》41條,主管機關採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要用風險評估做基礎、要符合國人享有健康 食安與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預先防治原則、資訊透明原則,以及建構風險評估等體系。
他繼續表示,在風險評估上,國內外肉品跟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爲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但這個不得檢出是有但書,即若在中央主管機關訂出安全容許標準後,是得檢出,這也就是9月17日公告的殘留標準。
至於這樣地方可以做更嚴格的標準嗎?羅秉成表示,行政院認爲人民的生命健康,不得因居住地而有不同標準。既然法律上已經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透過已建立的風險評估,依職權是中央主管機關權力,也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訂公告內容,這是全國一致性的地方,就不得由地方任意做較嚴格或寬鬆規定 。
《憲法》738號解釋
羅秉成提到,這次詢問地方意見,有地方反映大法官《憲法》738號解釋,地方可以用更嚴的標準處理地方事務,「這是錯誤的認知」,因爲食品安全跟電子游憩場的管理是不能相提並論。
羅秉成指出,738號解釋是處理地方許可電子游憩場需離學校多遠的規定,內政部當時規定至少50公尺,有些地方則100公尺至200公尺等,因此地方是否有權利訂高於內政部的規定?大法官說可以,但內容是指「爲法律保留給地方,因地制宜所做的最低標準」。
羅秉成強調,《食安法》規定上並未有「保留給地方」,地方沒有權限、相關機制,甚至沒有能力所謂的安全標準。《憲法》738號解釋重點是在「在地性」,但食安有流通性,這就要全國一致,跟固定在處所的電子游憩場不能相提並論,性質不相當。
另外,羅秉成提到,地方沒有提出科學證據、風險評估,直接禁止萊豬,這也不符合大法官738號解釋。換句話說,食品安全沒有因地制宜的必要,《食安法》沒有授權給地方可以另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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