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關了!屏東議員張振亮才遞補上任 拿30萬託友賄選判刑定讞

屏東縣議員張振亮企圖賄選被判刑8月,褫奪公權3年定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屏東縣議員張振亮去年剛遞補上任,但他競選期間爲求順利當選,拿30萬元給江姓友人「綁樁」企圖賄選,被檢方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最高法院依預備犯行求賄賂罪判刑8月,褫奪公權3年定讞,並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

張振亮曾任九如鄉第17、18屆鄉長,2022年登記參選屏東縣第二選區議員,最終以5542票未當選;2023年11月因前議員吳亮慶賄選而被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張成功以落選頭遞補擔任議員。

張振亮競選議員期間,爲求自己能順利當選,2022年10月20日晚間9時許拿3疊各以報紙包裹100張千元鈔票、共計30萬元給江姓友人,藉由江曾任高樹鄉鄉民代表、公所秘書等職務,當地人脈廣闊,委由江開拓票源、行求賄賂。

江將30萬現金藏放在某農地工寮中的籃子內伺機發放,最終因檢警查緝賄選森嚴,並前往江的住處搜索、約談,查獲30萬元現鈔,而未能得逞,張振亮、江皆被依違反選罷法起訴。

法院審理時,張振亮供稱30萬元是要用於辦理選舉說明會,而不是要給樁腳或選民賄選之用;一審認爲缺少證據佐證張振亮給江30萬元現金,即是要綁樁、企圖賄選,罪證不足,判決張、江無罪。

二審指出,江收受30萬現鈔之後,長達1個月未見討論辦理選舉說明會或催促辦理的情況,且藏錢地方偏僻,不是一般人會藏現金處所,認定張振亮、江兩人確實有預備賄選意圖,撤銷無罪判決,改依預備犯行求賄賂罪判張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江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