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河期貨因審覈失誤獲警示函
財中社12月31日電 根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在2024年12月31日發佈的公告,銀河期貨有限公司因在經紀業務過程中對個別客戶的開戶資料審覈管理不到位,受到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這一行爲反映出銀河期貨有限公司的內部控制存在缺陷,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一百零九條的相關規定,監管局決定對銀河期貨有限公司採取警示函的措施。如果銀河期貨有限公司對該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值得注意的是,在複議和訴訟期間,監管措施不會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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