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平反/臺灣重大再審案件
▲透過再審的特別救濟管道,讓冤錯者得以有平反的機會。(圖/法操提供)
每個人都可能會犯錯,法官、檢察官也不例外,這也是爲什麼,法治國家都有一套訴訟救濟制度,爲的就是要讓冤假錯案得以平反。而我國除了三級三審的訴訟保障外,也有再審和非常上訴的特別救濟管道。
再審這個特別救濟管道,也在近年獲得各界的重視。隨着《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放寬了新事實、新證據的認定,過去的許多冤案,也得到再次審視的機會。以下特別羅列臺灣受到矚目的再審事件,若沒有再審,這些真相將無法被看見、無辜的冤案者也無法得到合理的審判。
1986年3月23日,新竹金瑞珍銀樓發生搶案,老闆陳榮輝被蒙面歹徒砍傷,之後傢俱工廠老闆蘇炳坤被警方強行擄走,並遭刑求逼供。事實上,蘇炳坤是遭另一位工人郭中雄所陷,當時郭中雄因記恨蘇炳坤曾以偷工減料爲由而扣工資,又被警察灌水刑求,因此供出蘇炳坤爲共犯,但諸多郭中雄所描述犯罪經過皆與事實不符,甚至連被害當事人陳榮輝都指認蘇炳坤與蒙面歹徒的體型不符,警方拿出的贓物也非陳榮輝所有。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蘇炳坤無罪,但在二審高等法院卻改判15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並在最高法院駁回蘇炳坤的上訴後,全案判決定讞。在定讞後,包括新竹地檢署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共提起4次再審和4次非常上訴,都被最高法院駁回,一直到2000年法務部長建請總統特赦蘇炳坤,才讓蘇炳坤重獲自由。
1995有罪:蘇建和──再審判無罪,被撤銷發回,竟改判死刑
1991年3月24日,在臺北汐止發生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命案。案發於凌晨,葉盈蘭身中42刀,吳銘漢身中37刀。檢方在命案現場的薪水袋上的血指紋,查出爲現役軍人上兵王文孝。王文孝一開始皆供稱獨自一人犯案,經過一連串訊問後,王文孝更改其證詞,稱有共犯參與。
蘇建和等人因王文孝的供稱,被逮捕。在逮捕、訊問、蒐證的過程中,警方並沒有依照正當的程序進行,最後以「取贓」名義非法搜索共同被告的住所,在臥房衣櫥抽屜內層夾板中有數百枚硬幣,警從中任取新臺幣24元硬幣並指爲贓款。
蘇建和經過多次死刑判決,3次非常上訴被駁回,聲請再審高等法院判決無罪,但因被害人家屬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改判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更二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更三審高院仍判決被告無罪,依照《刑事妥速審理法》第8條,檢察官不得再上訴,全案才定讞。
1996年9月12日,空軍作戰司令部福利站員工的5歲幼女遭姦殺,被人發現陳屍在福利站廁所後方的水溝內。10月1日,調查局對福利站的員工和支援士兵實施測謊檢測,結果只有江國慶一人未通過。經過37小時的疲勞訊問和刑求逼供,江國慶自白犯罪。
雖然江國慶在審判中稱自己是被刑求才承認犯案,但經過更審仍被判處死刑,並於2個月內執行槍決。不符合的兇刀、不吻合的血跡、以及之前被視爲定罪證據的衛生紙上沾的並非江國慶的精液,而是鼻涕、汗水或唾液等體液。2011年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上午進行再審宣判,江國慶終於獲判無罪。江家獲得1億318萬餘元賠償金。但再多的賠償金,也換不回一條無辜的生命。
2002有罪:鄭性澤──2000年,刑求仍存在於臺灣社會
2002年1月5日,臺中13姨KTV發生殺警案,鄭性澤與羅武雄一同前往13姨KTV。羅武雄唱歌喝酒後已帶醉意,因不滿KTV的服務態度,於是對着包廂的天花板開槍,KTV店內的人員聽到槍聲便打電話報警。警察獲報趕到現場進行攻堅,員警蘇憲丕第一時間就衝後進包廂,之後雙方人馬爆發槍戰,羅武雄跟員警蘇憲丕在槍戰中死亡,鄭性澤被控殺害員警蘇憲丕。
依據鄭性澤的自白,以及當時現場的跡證,鄭性澤被判死刑定讞。但其實鄭性澤被判決有罪最主要的依據是案發當時的自白及證人的臆測。但鄭性澤的自白、證人的證詞其實都是透過刑求而來,缺乏任意性。2016年3月18日臺中高分檢爲鄭性澤聲請再審,2017年10月26日,臺中高分院判決鄭性澤無罪。
2010有罪:林金貴──證人依據模糊的證據指認,竟被判決無期徒刑定讞
2007年5月9日,高雄鳳山一名計程車司機遭人槍殺,警方事後依據目擊者描述畫出兇嫌「長髮及肩」畫像貼海報懸賞,並輾轉透過被害人手機聯絡到一名林女,透過林女的指認,警方在案發5個月後逮捕林金貴。林金貴雖然有手機的發信位置可以作爲不在場證明,也通過測謊,但最後仍於2010年受判無期徒刑確定。
歷經三次再審、一次非常上訴皆被駁回,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終於於2017年4月18日開啓再審程序。林金貴被關押3116天后,已停止刑罰的執行,暫時獲得自由。
2010有罪:呂介閔──科學證據也有不科學的一面
2000年7月20日,內湖公園發生裸屍命案,死者男友呂介閔被認爲有最大的殺人嫌疑。法官以間接證據測謊鑑定、證人證述、證據鑑定等,判定呂介閔殺人有罪,處有期徒刑13年。但作爲本案關鍵證據的「被害人左乳房採集的唾液檢體」,在當年鑑定技術無法鑑定,如今在刑事警察局引進新型DNA鑑定技術新鑑定後,發現與呂介閔的DNA不相符,成爲檢察官得以聲請再審的關鍵因素,也讓呂介閔重新看到曙光。
臺灣高等法院於2015年5月8日裁定準予再審,同時呂介閔原受判決確定的有期徒刑,一併停止執行。2015年12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判呂介閔無罪。
2011有罪:張月英──抄錯車牌引起的風波,苦讀10年終獲清白
2007年9月某日傍晚,一位七旬老婦在過斑馬線時,遭一臺輕型機車撞倒,該機車騎士並未停下協助救護,而是肇事逃逸離開現場。經過路旁行人指證肇事車牌後,員警居然將車牌抄錯,導致員警追查到的車主,就是平日在永和智光市場擺攤的張月英,她因此遭判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有罪確定,兩罪刑都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此後,她花了10年時間苦讀法律,就是爲了證明清白,終於透過不斷地再審後,法院於2017年5月31日宣判她無罪;10日後,檢察官未提上訴,張月英無罪確定。
2012有罪:賴廷政──不放棄堅持自己的清白,獲無罪判決
2011年9月賴廷政被共犯供出,收受黃青田120萬元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將近四萬五千筆信用卡交易資料,製成光碟片,交付給黃青田。黃青田利用這些資料,製造僞造之信用卡,並持該信用卡盜刷詐取財物或其他不法利益。因爲共犯對被告不利的證述,加上賴廷政未通過調查局的測謊,被高雄高分院判8個月徒刑。
但事後共犯證稱,表示受到調查單位威脅、利誘不法取供,讓他們用虛構的事實誣賴被告。測謊前,賴廷政身心狀況記載有緊張、未眠的情況,明顯不符合測謊的基本要件「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2017年9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判無罪。(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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