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喝1瓶過期雞精 女子付出4萬元代價

地方中心花蓮報導

花蓮一名曾姓女子誤把過期雞精好友飲用,害好友受到食道逆流胃炎傷害,因而吃上官司,被花蓮地方法院判拘役40天 ,如易科罰金代價高達4萬元。

根據法院判決書,曾姓女子於民國99年6月間前往友人張姓女子姊妹住處探訪,看見對方身體不適,拿出1瓶他人給的過期雞精,打開後給張女飲用,張女喝了一口後,覺得味道不對且感到噁心,隨手交給妹妹飲用,結果兩姊妹都感身體不適,當場催吐。

張姓姊妹隨後前往醫院就醫,經治療後雖無大礙,但院方開具的診斷證明顯示兩姊妹受到逆流性食道炎、表淺性胃炎等傷害。曾女過意不去願意和解,但雙方因和解金差距過大而無法達成共識,張女姊妹因而提告,曾女遭花蓮地檢署依過失傷害罪起訴。

法官認爲,曾女轉贈雞精給他人飲用時,本就應注意檢視雞精有無過期或變質,卻未盡注意義務,認定曾女構成過失傷害罪,判她拘役40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總金額爲4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