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車手獲釋4天回鍋連詐3人 無悔意再犯遭判2年6月
臺南市黃姓男子擔任詐騙集團車手被起訴後釋放,離開看守所僅4天竟回詐騙集團重操舊業,其中1名被害人上當後配合警方,約定到員林市某速食店交付136萬元「投資款」,黃男當場被捕。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判處他有期徒刑2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男先前加入曾男(綽號「茶裡王」,另案偵辦)的詐騙集團,去年10月間被新北地檢署聲押獲准,羈押在臺北看守所,案件起訴移審後11月17日被釋放,曾男知道黃男出所,立即聯絡並招募再加入詐團,允諾給予詐騙所得1%作爲酬勞。
黃男11月21日重操舊業,使用曾男給的手機重新加入詐團,接受曾男和「樂發國際-柯P」、「樂發國際-陳水扁」、「樂發國際-馬英9」、「保力達」等詐團真實姓名不詳成員的指示,列印收據和工作證,先後到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各向一名被害人取款要「投資當衝獲利」,臺中市的被害人遭詐170萬元,南投縣的遭詐50萬。
彰化縣的被害人多次匯款到指定帳戶,被金融單位察覺有異,讓這個詐團繼續行騙再度曝光。這名被害人配合警方辦案,約定拿取「投資款」136萬元的時間地點,黃男依約前往被埋伏員警當場逮捕,訊問後移送偵辦。
彰化地院法官審酌黃男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匯款給不詳成員製造金流斷點,令詐欺所得金流層轉,增加執法機關偵查困難,被羈押釋放後,又加入同一詐騙集團再犯,顯無悔意,所爲殊值非難,考量他在審理中表達願意與被害人商談賠償之意,兼衡坦承犯行等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彰化地院法官審酌黃男無悔意,加入同一詐團再犯,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記者簡慧珍/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