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鬆綁 引壽險投資公建
立法院院會4日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除投資流程簡化,放寬保險業可委派經理人外,更重要是放寬保險業轉投資公共建設、社福機構董事、監察人總席次限制放寬至2/3,盼提高保險業參與投資意願。預估修法後將有上百億元保險資金投資國內污水處理廠、車站周邊開發及太陽能電廠等產業。
據瞭解,壽險業者握有30兆元龐大資金,過去因法規限制,一方面能參與公建項目選擇不多,二來轉投資公建、社福機構董事總席次最多隻能佔1/3,致使業者投資意願不高,4月21日朝野協商,通過藍委賴士葆版放寬至2/3以下。
爲導引保險資金在國內「造橋鋪路」,金管會推動保險法修正案,雖曾遭在野黨質疑廣開公建董事大門,恐不易控管,惟金管會先前澄清將有雙重把關,包含由各機關決定可開放保險資金投資公建項目,金管會也會逐案審查把關。
這次三讀有三大亮點:一,保險業投資公建、社會福利事業取得的董事席次,放寬爲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監席次2/3,且規範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董事。
二,放寬保險業投資國內單一上市櫃公司發行公司債額度,從公司債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的10%,改爲更可反映公司損失承受能力「業主權益(即淨值)」的10%,提高保險業投資國內債券市場額度,可投資空間料將放大。
三,放寬經理人限制,原本規定保險業不得指派人員到「被投資事業」任經理人,修訂後允許派任經理人,但此經理人須專任。現行投資流程規定向主管機關「事前申請覈准」,未來允許「事後查覈」。
新增規範上,爲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受風險能力,三讀條文增訂「淨值比率」的監理指標,連同現行「資本適足率」作爲監理雙指標及資本等級評量標準,將可合理反映風險。
強化監理方面,三讀條文規定,若保險業負責人「不具備」金管會訂定資格條件,金管會應予以「解任」;若違反兼職限制、利益衝突者,「得限期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若保險業違反不動產投資條件限制,將可處100萬~1千萬元罰鍰,或解除其負責人職務,情節重大者得廢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