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空逆轉勝! 向工會等求償不被認是「不當勞動行為」確定
長榮航空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從因多次團體協商無共識,工會2019年4月19日經大會決議罷工,同年6月20日開始。罷工翌日,長榮航空對工會、擔任工會理事長的趙剛等13人提起3400萬元連帶賠償民事訴訟,工會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爲裁決委員會申請認定爲不當勞動行爲,勞動部確認求償3400萬等行爲構成不當勞動行爲。長榮航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廢棄原判決,長榮航空逆轉勝。
長榮航空罷工事件當年引發社會關注,罷工經歷3次協商,17天后才落幕。勞動部2020年2月21日作成不當勞動行爲裁決決定,並公佈4項主文,第1項即確認長榮航空於2019年6月21日對工會會員趙剛、王美心、李瀅、胡曉萱、詹捷宇、廖以勤、蘇倍儀、黃蔓玲、曲佳雲等9人提民事訴訟,請求連帶給付3400萬元,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爲;第2項對則確認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不當勞動行爲。
而主文第3項確認同日對工會13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連帶給付原告3400萬元的行爲,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爲。第4項則是命長榮航空收受裁決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在內部網站「長榮航空企業入口網站」首頁,以不小於16號的標楷體字型將裁決主文公告14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存查。
長榮航空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罷工爭議行爲屬於工會活動的一部分,而民事訴訟是對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所爲的不利待遇,長榮航空提起民事訴訟,對於工會、工會會員、會務人員等人分別施加訴訟上、財產上及精神上壓力,用以打擊、妨礙工會所發動的罷工,是不當影響、妨害罷工,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爲裁決委員會認爲構成不當勞動行爲,沒有違法,判長榮航空敗訴。
長榮航空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今廢棄原判決,撤銷原裁決主文第1項至第3項,且確認主文第4項違法。
民事訴訟部分,長榮航空向工會、12名工會幹部及成員提出非法罷工損害賠償訴訟,求償3400萬元,臺北地方法院判長榮航空敗訴,工會及幹部、成員免賠,臺灣高等法院7月23日駁回長榮航空上訴。
長榮航空空服員2019年罷工17天落幕。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