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無償出借營業 沒收租金仍要申報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即便實際上沒有收取租金,仍需申報租賃收入,計算所得額並繳納所得稅。

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個人只要將所有的房屋提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論實際有無收取租金,稽徵機關都可依規定覈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21年與A麪館簽訂無償使用契約,將所有房屋供A麪館設立營業稅籍並作營業使用,甲君雖未收取租金,但因涉及營業行爲,國稅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及所得額,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總額,並予以補徵稅額。甲君不服,申請複查主張自己並未收取租金,不應核課租賃所得,國稅局駁回複查。

國稅局呼籲,個人財產如有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作爲營業使用,不論有無收取租金,稽徵機關就可依法覈算租賃收入及所得額,個人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時,應注意是否有營業設籍及申報義務,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並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