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規範中介機構八要點:取消上市獎勵,地方政府再有違規發放要追回
國務院從三方面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行爲。
2025年1月10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98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下稱“《規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整體來看,《規定》共19條,旨在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行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中介機構執業規範;二是明確中介機構的收費原則;三是明確監管措施。
《規定》對中介機構收費有何具體規定?爲何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接下來《規定》的貫徹實施如何推進?記者梳理了八個要點。
要點一:不得有配合公司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爲
具體來看,明確中介機構執業規範方面,《規定》明確,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同時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能力和資質的從業人員,建立有效的利益衝突審查等風險控制制度。
“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不得有配合公司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爲,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規定》要求。
要點二:不得以上市結果作爲收費條件
中介機構的收費原則方面,《規定》明確,中介機構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根據工作量、所需資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並與發行人在合同中約定收費安排。
《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以及收費多少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條件。證券公司從事承銷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綜合評估項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務費用,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
《規定》指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以及收費多少不得以審計結果或者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條件。
《規定》進一步指出,律師事務所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並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等部門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
要點三:不影響中介機構的正常收費行爲
對於《規定》的出臺是否對中介機構的收費產生影響,1月15日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就《規定》的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規定》立足於規範中介機構在服務公司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的收費行爲,推動行業收費標準更加公開、公正、透明,增強中介機構獨立性,不影響中介機構的正常收費行爲。
“《規定》提出的具體要求,是對中介機構收費行爲的進一步規範,目的是防止相關收費行爲影響其客觀公正執業,有利於形成公平、規範的市場秩序。”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稱。
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強調,實踐中,絕大部分中介機構在執業過程中能夠規範收費,對於少數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收費行爲,中介機構與發行人應當及時改正,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要點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爲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
《規定》要求,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存在四方面情形。
一是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費用,或者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二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服務費用,或者違反規定在不同業務之間調節收取服務費用。
三是違反規定入股,或者通過獲取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是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或者變相收費行爲。
同時,《規定》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爲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
《規定》提出,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應當在所報送的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詳細列明各類中介服務收費標準、金額以及發行人付費安排等信息。
要點五:地方人民政府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可能誘導中介機構追求短期利益
對於爲何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指出,實踐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過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提高當地企業成功上市的機率,並以此產生帶動區域經濟的示範效應,然而逐步顯現出一些弊端。
一是可能引起區域之間的惡性競爭,增加財政負擔,扭曲政績觀;二是可能誘導中介機構追求短期利益,偏離“看門人”的角色定位。
“因此,需要進一步約束地方政府的獎勵行爲,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促使公司上市迴歸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本源上來。”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稱。
《規定》明確,自規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規定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追回。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規定》施行前政府已經給予的獎勵,不予追回。
要點六:中介機構違反規定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監管措施方面,《規定》明確,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和協調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中介機構執業行爲加強監管;必要時可以採取聯合現場檢查等措施,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爲。
《規定》指出,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規定》明確,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九條(上述要點三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存在的四方面情形)規定的,由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暫停從事相關業務1個月至1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要點七:發行人違反規定可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發行人方面,《規定》明確,發行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即“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應當在所報送的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詳細列明各類中介服務收費標準、金額以及發行人付費安排等信息”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爲,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要點八:“防止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不當利益捆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對於《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稱,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着力規範市場秩序,培育獨立、客觀、公正、規範的中介機構。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關係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機構)在推動公司上市和融資的過程中,發揮了“看門人”的重要作用。
“但部分中介機構在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收費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掛鉤,誘發財務造假等問題。我國現行會計法、證券法等法律對中介機構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配合實施財務造假等行爲規定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但是針對具體收費行爲的監管尚缺乏相應規範。”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稱。
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強調,出臺《規定》,進一步加強對中介機構收費等相關行爲的監管,防止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不當利益捆綁,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稱,制定《規定》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規範中介機構在服務公司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的收費行爲,增強中介機構獨立性。
二是堅持分類施策。在對中介機構作統一規範的前提下,針對行業特點,對不同中介機構提出了特定的監管要求。
三是堅持從嚴監管。規範中介機構收費問題,加大對相關違法行爲的懲治力度,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