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 違反規定最高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財聯社1月15日電,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其中提到,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