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開“借條”疑雲
“要不是檢察院依法監督,我這19年的奔波算是白費了,損失就更別想挽回了……”近日,收到河南省南陽市中級法院的判決書後,家住鎮平縣的王明哽咽着對家人和朋友說。
事情要從22年前的一筆借款說起。
王明平素爲人仗義。1998年時,朋友魏某因做生意資金週轉困難,開口向王明借錢。見朋友有難處,王明就把自己積攢的12.6萬元借給了他。但讓王明沒想到的是,自己的善意換來的卻是一場劫難。
2001年,王明因急需用錢,幾次向魏某催要,但魏某遲遲未予歸還。無奈之下,王明將魏某告上了法庭。後法院裁定將魏某所有的4間磚混結構樓房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給王明所有。
然而,正值該案執行過程中,魏某因病猝然去世。王明原本以爲這對案件的執行不會有什麼影響,但現實卻給他開了個不小的玩笑。2003年,另外兩個“債權人”李峰和楊建國各持一張“魏某1994年、1995年所寫借條”,將魏某之妻李麗起訴至法院,分別要求償還借款5萬元和14萬元。
“李峰是李麗的妹夫,楊建國與李麗是親戚,楊建國從立案到拿到調解書只用了三天時間,這肯定是他們在惡意串通……”說起這件事的來龍去脈時,王明非常氣憤。
好在經過司法鑑定,認定李峰提供的5萬元借條上的簽名不是魏某的筆跡,法院據此依法駁回了李峰的訴求。
然而,對楊建國案中借條的筆跡鑑定卻頗費周折。鑑定部門第一次鑑定的結果顯示“該借條是魏某筆跡”,認定借條爲真。王明不服,提出第二次鑑定,要求將楊建國的借條與李峰的借條也作個比對鑑定,理由是讓假借條和假借條作比對,如果兩張字跡一樣,就能說明楊建國的借條也是假的。第二次司法鑑定中,某鑑定中心給出了“因檢材(楊建國借條筆跡)是複印件,不能確定其合法來源,不能確定是魏某本人所寫”的鑑定意見。法院審理時採用了第一次司法鑑定的意見,於2012年判決支持了楊建國14萬元的訴訟請求。隨後,楊建國要求參與到對魏某房產的分配,2016年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王明對該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異議、複議均被駁回,於2018年6月向鎮平縣檢察院申請監督。
承辦檢察官受理該案後認真審閱了卷宗,發現存在諸多疑點:一是楊建國、李峰用於司法鑑定的兩份借條都不是原件,兩個債權人的理由都是“原件丟失”。楊建國案中,兩個鑑定部門得出的結論也不同;二是兩個“債權人”偏偏在魏某去世後、王明與魏某借貸案已進入執行程序時提起訴訟,且兩個不在同一縣區的“債權人”所持的借條用的竟是同一種紙張;三是兩起案件由同一個承辦法官在同一天進行調解,且庭審筆錄顯示,李麗之女作爲特別授權代理人與楊建國、李峰竟沒有任何對抗,而是直接承認欠款事實。“這些情形顯然不符合常理。”承辦檢察官說。
檢察官同時發現,第二次某鑑定中心的鑑定意見雖然是“不能確定是魏某本人所寫”,但該意見卻與鑑定報告中“檢驗過程”項和“分析說明”項中的表述存在着差別。
爲尋求鑑定的明確性,承辦檢察官一行遠赴某鑑定中心,找到原字跡鑑定人鄒教授,請其對鑑定意見作出解釋說明。
“用複印件作檢材,按照筆跡鑑定規範,司法鑑定部門只能出具‘檢材字跡與樣本字跡是否爲同一人筆跡’這種鑑定表述,原審法院委託鑑定事項要求‘確定是否爲魏某本人所寫’,屬於委託錯誤。”鄒教授也指出,鑑定報告中“檢驗過程”項和“分析說明”項的內容,已經能夠確定不是同一人筆跡,即不是魏某筆跡。
爲了讓意見更明確,2019年11月,檢察院委託上海司法鑑定所對借條重新鑑定。爲保證鑑定程序客觀、公正,承辦檢察官專門邀請了同級法院技術科負責人全程參與,所採用的樣本全部都是原始鑑定中使用的樣本。該鑑定所認定,“檢材與樣本之間差異點數量較多,筆畫之間缺乏應有的照應關係,伴有斷筆、抖動等不正常現象”,據此作出“檢材不是魏某筆跡”的鑑定意見。
經鎮平縣檢察院提請,2020年4月24日,南陽市檢察院向南陽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經開庭再審,11月2日,南陽市中級法院作出再審判決,駁回了楊建國的訴訟請求。
審理中,南陽市中級法院法官認爲,三次鑑定意見均不相同,最後一次鑑定意見並不具有優於前兩次鑑定意見的效力。爲此,承辦檢察官將第二次鑑定意見的委託錯誤、檢驗過程及分析一一向法官作了詳細解釋說明,承辦法官最終弄清楚了後兩次鑑定其實是同一意見,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撤銷了楊建國與李麗的調解書及鎮平縣法院的再審判決書。
日前,經檢察機關建議,鎮平縣法院已就該案作執行迴轉。同時,檢察機關已將涉嫌虛假訴訟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劉立新 趙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