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黨/從長榮航空冒風雨飛行- 看「作業中止權」 

長榮航空9月27日梅姬颱風夜,部分航班大風中試圖降落桃園機場失敗,轉降其他機場。(圖/翻攝自https://www.flightradar24.com)

文/勞動黨

大家對長榮罔顧飛安的各種指責,怎麼說也都是事後的指責。在航空公司決定冒風雨起來的當時,最能從安全角度乘客的安全把關的是飛機機師。但問題是,在臺灣法律制度裡,到底機師有沒有權力拒絕公司的飛行指示?若拒絕指示,是否會被要求賠償損失?是否會被解僱、降職?

工人的角度來看,機師拒絕飛行,就是行使作業中止權」。任何工人在工作時,遇到危害安全之虞情形,都應擁有拒絕工作的權利,這對防止職業災害,是非常重要的。臺灣之所以是職災王國,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未能充份保障工人的「作業中止權」有關

臺灣的「職業衛生安全法」只有一條談到有關作業中止權的問題。即,第十八條規定「…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這條規定其實只能說是一種最最基本的「躲避權」,而且着重不是停止機器運作,而是自行逃跑。臺灣法律也沒有規定,若上級與現場工人對安全的竟見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因此,現實上,若工人不顧上級的指示,硬是停止工作,恐怕將會面臨解僱、民事賠償等遭遇

中國大陸的「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人身安全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第五十一條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業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可以看出中國大陸對作業中止權的保障範圍比臺灣大得多。

加拿大對工人「作業中止權」的保障就更加完善。加拿大相關法律規定,工人認爲有安全之虞而停止作業時,資方不得要求工人繼續工作。勞資雙方對安全的不同立場,事後可再行調查

其實很多行業的工人,都需要作業中止權,並不限於運輸業製造業營造業。例如:記者在臺風天過度冒險採訪。又例如:去年某旅行團司機強暴女導遊,第二天女導遊竟仍然必需與該司機同車工作,只因該導遊向公司反映要求停止工作,被公司拒絕。

工人的「作業中止權」長期被忽視。我們希望以長榮航空這次不停飛引起大家關注爲契機,喚起社會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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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於【勞動黨】•臉書“怎麼辦”,已獲授權刊載,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