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警遭撞死不算殉職? 警政署長說話了:放寬定義撫卹

基隆市第三警分局警員蘇昱鴻、新北市三重警分局警員黃瑋震執勤身亡,警政署長張榮興今表示,將協調放寬殉職定義,從優撫卹。記者李奕昕/攝影

基隆市第三警分局八堵分駐所今年2月29日遭簡姓男子開小貨車衝撞,警員蘇昱鴻身亡;新北市男子黃國維本月13日開車高速逆向行駛,撞死警車上三重警分局厚德派出所警員黃瑋震。警政署長張榮興今表示,將協調放寬殉職定義,從優撫卹。

張榮興說,殉職或因公死亡定義不同,殉職定義較狹窄,限於「搶救災害、拘提、逮捕遭受暴力或意外死亡」,將協調主管機關放寬定義,只要是「執勤遭受暴力或意外死亡」,就以殉職撫卹;同仁執勤因公身亡,警政署一定從優撫卹,撫卹金加慰問金,兩案各至少有兩千萬元。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殉職指搶救災害、拘提、逮捕或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警政署表示,儘速研議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銜銓敘部發布。

蘇昱鴻案,銓敘部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審定「執行任務發生意外危險」,而非「搶救災害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至於是否符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殉職撫卹,警政署尚在審議;黃瑋震案發時間較近,署尚未收到新北市警察局報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