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應對買家付款拖延,通過起訴達成房屋合同解除與索賠的路徑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首都北京商業地產交易領域,公司購房需求與個人房產出售意向的碰撞屢見不鮮,然而其中潛藏的複雜糾葛也爲交易雙方及居間機構帶來諸多挑戰。本案聚焦於昌平區一套辦公用商品房的買賣紛爭,涉及公司註冊、分期付款、網籤變更等諸多環節,不僅考驗着買賣雙方的契約精神與誠信履約能力,更對居間服務的專業性、法律從業者在複雜交易結構下精準適用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出了高標準要求,爲類似商業屬性房屋買賣糾紛提供了參考範例。

二、案件事實

合同訂立與初始規劃:

2018 年 10 月 22 日,在A公司的居間斡旋下,劉女士與張先生就昌平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達成買賣意向,簽訂《買賣定金協議》,張先生支付定金5 萬元,其中 1 萬元通過個人微信轉賬,4 萬元由M公司後續補齊。當日,雙方正式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明確房屋售價168 萬元,張先生選擇分期付款:應於 2018 年 11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萬元(含定金),11 月 30 日前付清餘款 68 萬元;出賣人需配合買受人辦理公司註冊,買受人以註冊公司名義購房;逾期付款超 15 日,出賣人有權解約,買受人按房款 20% 支付違約金等關鍵條款。

合同履行波折:

合同簽訂後,劉女士依約配合張先生辦理M公司經營場所變更手續。因S公司(爲購房註冊成立)無京購房資格,雙方協商11 月 29 日以M公司名義網籤。但截至該日,張先生未按約支付100 萬元首付款。劉女士稱對方故意拖延,張先生則辯稱因劉女士避稅拒接收公司轉賬、需個人賬戶付款,且因工商變更、出差等致網籤延誤,雙方各執一詞,均無確鑿證據。

11 月 30 日,尾款 68 萬元亦未到賬。張先生主張貸款購尾款,銀行要求房主戶口本,劉女士堅稱無提供義務,合同未約定貸款付款,付款僵局形成。

12 月 1 日至 25 日,劉女士多次通過中介業務員方先生催促付款,張先生始終以需戶口本辦貸款爲由推脫。期間雙方微信溝通頻現分歧,如 12 月 13 日方先生告知張先生 “上週說不要戶口本最晚這週五資金到位,現在又要”,張先生迴應股市錢出不來、正抵押房子籌款;12 月 18 日劉女士提出 “約個時間解除網籤”,張先生起初同意後又變卦,稱有 160 萬房源可選,但仍想推進購房。

矛盾激化與解約訴求:

12 月 20 日,劉女士向張先生髮出最後通牒,要求 12 月 26 日前全款過戶或解除網籤,張先生回覆元旦前全款完成過戶,爭取 26 日,最晚 28 日,新借 50 萬 26 日到。

12 月 25 日,張先生提出補簽過戶協議,先付 100 萬或過戶當天付全款,加大違約處罰並公證,劉女士拒絕,要求解除網籤、移走公司地址,張先生則以打官司、退定金再移址迴應。

此後至2019 年 3 月,雙方溝通陷入僵局,劉女士多次詢問無果。3 月 14 日,劉女士向張先生郵寄《解除合同通知書》,以逾期超 15 天未付房款、構成根本違約爲由,要求解除合同,張先生 3 月 18 日收到通知。庭審中,劉女士請求確認合同於該日解除,主張張先生拖延付款違約;張先生則稱劉女士投訴致M公司被工商拉黑,無法履約,違約責任在劉女士。

另查明,M公司2018 年 3 月 30 日成立,張先生 11 月 1 日起擔任監事。

三、案件爭議焦點

涉案房屋真實買受主體界定,究竟是張先生個人還是M公司,這關乎合同權利義務歸屬與違約責任承擔主體的明確,是後續法律判斷的基石。

違約責任判定,需深度剖析雙方履約行爲、微信溝通細節、合同條款約定,精準甄別究竟哪一方在合同履行關鍵節點存在違約行爲,以及違約程度如何衡量。

四、法律分析

買受主體認定層面,雖購房初衷爲註冊公司購房,且後期網籤變更爲M公司,但綜合考量:三方無權利義務概括轉讓書面或口頭合意,僅是張先生指令劉女士向M公司過戶;簽約時張先生非M公司監事,亦無公司授權簽約證據;合同履行中所謂公司付款主張未落地,款項來源不能單獨定性合同義務主體。依合同相對性原則,應認定買受方爲張先生個人,M公司不擔連帶責任。

違約責任判定環節,張先生簽約後僅付5 萬元定金,未依約定期限支付房款,在劉女士多次催告、給予寬限期下仍未履約,且擅自變更付款方式,要求劉女士提供戶口本辦貸款,背離合同分期付款約定,構成違約,契合法律規定的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仍不履行致合同解除情形,劉女士依法享有解除權並追責。考慮劉女士舉證損失、合同履行進度、張先生過錯,其主張20% 違約金雖有合同依據,但偏高,依公平原則與司法實踐酌情調減至 20 萬元,已付 5 萬元定金抵充後,張先生應再付 15 萬元違約金。

五、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定,劉女士與張先生合同有效,買受方爲張先生個人。張先生違約,劉女士2019 年 3 月 14 日發函解約合法,合同 3 月 18 日解除;張志亮應承擔違約責任,酌情確定違約金 20 萬元,扣除定金後再付 15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