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科男持刀刺殺情敵還放火燒死 「犯罪執念甚深」二審判無期
臺南高分院指出,原審認爲洪在第二現場點燃火勢時,出於不確定的殺人故意,與二審認定洪出於直接殺人故意而殺害葉不同,且原審認非刻意點火引燃,也與事實不符,因此撤銷改判。圖/本報資料照
洪振凱不滿胡姓女友與他分手後,即與同事葉姓男子交往,前年底等候葉下班返家,拿刀朝葉胸前刺入,雙方拉扯後又朝其背部刺殺6刀後倒臥在地再放火燒死,一審被判無期,洪及檢方均不服上訴,二審勘驗現場監視器改認洪出於直接殺人故意,但已坦承犯行,撤銷改判,刑度仍維持無期徒刑。
臺南高分院指出,經現場監視錄影紀錄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進行影像強化,並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傳喚法醫、火場鑑識人員,及參酌全案卷證後,認洪出於殺人犯意,以水果刀刺殺葉及以打火機點火引燃火勢,導致葉因銳器穿刺傷合併燃燒,造成血、氣胸及燒傷而死亡,所犯殺人犯行事證明確。
合議庭表示,洪審理時坦承犯殺人罪,與調查證據結果相符,但洪辯稱因遭葉壓制才取出水果刀刺向葉,及在第二現場並非以打火機點燃火勢,而是用力將打火機丟向地面導致起火,與勘驗監視紀錄不符。
此外,葉在第一現場所受刀傷傷勢嚴重,導致葉生命跡象微弱且無反應能力,依勘驗監視錄影結果,葉於第一現場遭刺殺後至被載至第二現場點火前,長達16分鐘以上無任何動靜,且在第二現場均呈現面部朝下的趴臥狀態,法醫也證稱,依監視錄影畫面判斷,葉當時應已達無法反應的瀕死狀態,是洪誤認葉已死亡情況下點火引燃火勢。
合議庭指出,原審法院未勘驗第二現場監視錄影紀錄,且就葉於第一現場所受傷勢嚴重程度未予查明,因而認爲洪在第二現場點燃火勢時,出於不確定的殺人故意,與二審認定洪出於直接殺人故意而殺害葉不同,且原判決認洪將打火機丟向葉機車漏油處導致起火,而非刻意點火引燃,也與事實不符,且與其判決理由矛盾,應予撤銷改判。
合議庭認爲,經送請嘉南療養院進行量刑前調查鑑定,參酌檢察官、葉家屬、洪及辯護人意見後,認爲洪殺人犯行與其成長環境所養成性格有關,且於犯罪前受有明顯的感情刺激,在挫折情緒不當轉嫁於葉的情況下,對葉萌生殺意,其犯罪對象具有侷限性、特定性。
而洪刺殺葉後,爲掩飾犯行而將葉載離現場,並在誤認葉已完全死亡情況下引燃火勢,犯罪執念甚深,且對葉家屬造成難以抹滅傷痛,並參酌量刑鑑定報告後,認應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合議庭說,洪及辯護人雖求處有期徒刑15年,但與其所犯罪行的惡性、所生損害顯不相當。檢察官認原量處無期過輕,主要以洪於原審否認犯罪且情節重大爲由,但本案並非隨機殺人,且洪上訴後已坦承犯行,鑑定意見則指出,洪並非容易衍生犯罪行爲的人格型態,除於親密關係中衝突反應較爲僵化外,並無其他再犯危險因子,屬低等級再犯風險,適當處遇、矯治有助於洪的再社會化,此部分量刑因素均爲上訴意旨所未能審酌,並無量處無期徒刑仍屬過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