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12 月 1 日起取消普宅與非普宅標準

【11 月 19 日,深圳三部門聯合印發通知,明確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並明確相關征稅問題。】通知明確,個人銷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稅、個人購買住房涉及的契稅,按有關規定執行。 對個人轉讓住房未提供完整房屋原值憑證的,以轉讓收入的 1%覈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取消了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以轉讓收入 1.5%覈定的規定。 根據相關公告,個人出售 2 年以上住房免徵增值稅,不足 2 年按 5%徵收。 在個人購買住房契稅方面,深圳適用全國統一優惠政策。 18 日,北京、上海兩地發佈樓市新政,也將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 各地區分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的標準多依據建築容積率、單套建築面積、實際成交價格等條件。 在二手房交易中,普通住房認定標準與稅收優惠掛鉤,其中增值稅最爲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