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院 準備好了嗎
桃園殺母砍頭案一審判決無期徒刑,卻在第二審被以行爲時因吸毒致無辨識能力而判決無罪,引發社會譁然。如果此案被告最終以無罪確定,仍須處以監護處分,但討論許久的司法精神病院,真的準備好了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6條,只要判無罪就須撤銷羈押,但因判決尚未確定,法院仍可讓被告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此件殺母案無罪原因是被告被認定無責任能力,在不能羈押的原則下,若僅是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就會對公衆造成一定的生命、身體之危險。故臺灣高等法院於判決同時,將被告責付桃園市衛生局,並要求依《精神衛生法》爲強制鑑定與住院,以防止再犯,似爲折衷之作法。
但《刑事訴訟法》的責付並無強制就醫與住院的明文,更重要的是,具有精神障礙的犯罪者本應與一般精神疾病者爲不同對待,因此將被告交由衛生機關處遇顯已逾越了法條界限,更可能使衛生機關不知所措。事實上,若要符合法定性,法院實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基於緊急的必要性,而於判決確定前先裁定執行監護處分,但爲何不如此,原因正是在於國內欠缺司法精神病院。
根據《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只要被判爲無責任能力者,在其仍具有再犯與危害公衆安全之危險下,仍須受5年以下的監護處分。只是監護處分重在矯治而非處罰,5年期間的治療是否足以防止再犯,仍有很大疑問。
解決之道,或可去除期間上限,並以每年評估,直至再犯風險顯著降低爲止。即修改如《刑法》第91條之1的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之規定。只是再犯風險顯著降低的用語既有違明確性,更可能變成長期、甚至是終身監禁,嚴重違反一行爲不二罰的憲法原則。而大法官也準備在11月針對刑後強制治療的合憲性開啓言詞辯論,以致有隨時被宣告違憲的風險。因此有關監護處分的期間恐怕只能由5年往上提升至10年或15年。
但不管延長几年,矯治的付出與戒護難度都會增加,民間醫療機構接受委託執行監護處分的意願也會大幅降低,就得由國家設立司法精神病院來因應。只是法務部苦尋地點多年,今年5月因殺警案一審判無罪後,法務部又信誓旦旦要儘速建立司法精神病院,至今也是隻聞樓梯響。
如今又因殺母砍頭案的民意沸騰,法務部宣佈2個月內要達標。只是在鄰避效應及倉促作業下,若是將司法精神病院設在監獄旁或監獄內,即便形式上有區隔,卻已使監護處分與刑罰無太大的實質差異,踩踏保安處分與刑罰不能是同一處所的紅線,更使得司法精神病院有其名而無其實了。(作者爲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